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标准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标准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25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标准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标准化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标准化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统筹做好重点支出保障的通知》(鲁政字〔2023〕25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市场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所指的省级市场监管标准化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通过省级市场监管资金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用于支持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发展的标准化战略性重点项目和高水平标准化基础项目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奖补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批复下达资金等。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绩效为本”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标准化战略性重点项目和高水平标准化基础项目。
第六条 标准化战略性重点项目,是指支撑融入国家、省重大战略、重要任务和重点举措的标准化攻坚项目,项目实施对解决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共性、关键、普惠性需求,推动治理提升、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公共服务、制度供给和开放融合等发挥重要作用。主要包括: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标准化项目;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省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战略部署任务的标准化项目;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重点部署的标准化项目;支撑省级标准化重大政策制度、战略规划研究制定的标准化项目;基础通用、关键共性、新兴产业和融合技术等重大科研项目产出的首发型标准化项目;产业强基、产业升级、产业创新等急需的标准体系和重点标准研制类标准化项目;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突破性标准化项目等。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列入项目计划的标准化战略性重点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利于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二)有利于保护生命安全、人体健康、环境安全、国土安全,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社会治理与和谐社会建设;
(三)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融合,推广科技成果,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高水平标准化基础项目,是指为上一年度建设高质量标准体系实施的各类标准制修订和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对推动标准化理念方法应用,形成全省广泛坚实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带动标准化工作面上整体推进发挥重要作用。主要包括标准化技术组织类项目、高水平标准制修订项目和高质量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一)标准化技术组织类项目,主要是指设立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秘书处;设立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标准化工作组秘书处、全国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推广平台。
(二)高水平标准制修订项目,主要是指主导制修订高水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
(三)高质量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主要是指建设完成并通过评估的高质量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其评估工作分别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和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主导单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水平标准化基础项目,给予项目主导单位相应额度的奖补。
(一)争取设立在我省的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国家标准化技术组织、全国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推广平台;
(二)固化我省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技术,将我省技术优势转化为规则优势和市场优势,有效带动产品、装备和服务“走出去”的高水平国际标准;
(三)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对推进国家治理能力水平现代化和助力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的基础性、通用性、公益性、应急性的高水平国家标准;
(四)落实省委省政府年度重大决策部署,应对全省重大公共应急事件,并取得实施实效的高水平省级地方标准;
(五)总结我省相关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可复制、推广的标准化创新经验,形成良好示范引领效应的高质量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六)总结我省相关领域在全省范围内可复制、推广的标准化创新经验,形成良好示范引领效应的高质量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第十条 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起草单位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单位。
第十一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三章 奖补标准
第十二条 对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列入项目计划的标准化战略性重点项目,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在项目批复并启动建设后,按照奖补总额的70%进行奖补,在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后,给予后续30%额度的奖补。对建设期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收回全部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对通过评估的高水平标准化基础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额度如下:
(一)标准化技术组织项目。获批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秘书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补;获批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秘书处、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推广平台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4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补。
(二)高水平标准制修订项目。主导制修订高水平国际标准,每项给予最高40万元奖补;主导制修订高水平国家标准,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主导制修订高水平地方标准,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
(三)高质量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评估的高质量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给予最高20万元奖补;建设完成并通过评估的高质量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重点奖补保障大局、服务发展、绩效突出的标准化项目,并按照“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顺序进行保障。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年度奖补资金预算规模,结合年度全省标准化工作重点、上年度绩效评估结果等因素,确定标准化战略性重点项目和高水平标准化基础项目的奖补资金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标准化战略性重点项目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一)省市场监管局按年度印发标准化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开展项目征集;
(二)省有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申报意见;
(三)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以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为基本遵循,通过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确定年度标准化战略性重点项目;
(四)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根据年度财政批复预算和标准化战略性重点项目数量,确定项目奖补标准。原则上项目奖补标准统一。
第十七条 高水平标准化基础项目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一)省市场监管局印发高水平标准化基础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开展项目征集;
(二)省有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相关单位标准化基础项目的主导完成证明性材料和效益评估材料等进行初审,提出申报意见;
(三)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以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为基本遵循,通过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确定给予奖补资金的高水平标准化基础项目;
(四)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根据年度财政批复预算和高水平标准化基础项目数量,确定项目奖励标准。原则上同类项目奖补标准统一。
第十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标准化建设项目情况和奖补资金额度,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年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实施建议方案和资金整体绩效目标,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财政厅申请下达预算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提报项目的省有关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等,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标准化战略性重点项目实施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和奖补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省市场监管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绩效目标进行自评,形成奖补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由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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