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广州空港委,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2〕10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申报2023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项目、条件和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对在广州设立的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对在广州设立的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总部型机构项目(下称总部型企业)。
1. 投资奖励。对经省认定的、且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2. 财政贡献奖励。对经省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2年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按项目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人民币1亿元。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及获省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且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申报材料
(一)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申报企业行业说明(包括主营业务内容,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划分行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增)资情况表(附件2)。
(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五)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依据信用管理规定,本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承诺主营业务非经营房地产业、金融业或类金融业;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其中新设、增资及总部投资奖励项目同时须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1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以及获奖后5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附件3)。
(六)申报企业2022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七)省商务厅依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进行认定出具的相关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认定文件。
(八)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2年度纳税凭证(由税务征管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排序装订成册(胶装)。其中:
申报外资新项目奖励、外资增资项目奖励提交:第(一)至(六)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投资奖励提交:第(一)至(七)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财政贡献奖励提交:第(一)、(二)、(五)、(七)、(八)项。
四、评审原则
(一)申请新设、增资奖励的项目,应在2017年1月1日后新设或增资并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申请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应在2022年内增资并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以上项目均应于2022年当年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计算奖励资金的基数以年度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准。
(二)纳入统计并作为财政奖励基数的实际外资金额,应与该申报奖励的企业(项目)新设或增资时产生的合同外资相匹配,即评审时应同时核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同外资及实际外资。
1. 新设项目合同外资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增资项目合同外资单次增资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总部投资奖励项目合同外资单次增资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2. 企业实际外资金额应以纳入商务部统计的金额为准。
3. 注册资本没有新增的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不属于奖励范围。
(三)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内新设并增资的,不得将新设和增资的实际外资叠加以达到奖励标准(新设和增资所投入的实际外资均达到奖励标准的除外)。
(四)申报增资及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该企业所发生的新设及其他增资项目合同外资须足额缴齐。
(五)在《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执行期内,单个企业(项目)所获的各类型奖励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其中总部财政贡献奖励仅可支持一次。
(六)未获得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总部型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报总部投资奖励及财政贡献奖励。
(七)符合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同时也符合外资新项目或外资增资项目奖励的,只可申报其中一项。
(八)企业的省级财政贡献量的计算方法为: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20%。
(九)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按以下规则办理:
1. 企业出资原币为人民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
2. 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3. 企业出资原币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人民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外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4. 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保留4位小数。
(十)实际外资的认定标准、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的确认方法等,按现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办理。
(十一)核定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截取小数点后2位,不四舍五入。
五、工作安排
(一)申报企业于2月10日(星期五)前向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8份,需逐页加盖公章;电子文档按纸质版材料顺序统一刻录成可进行目录索引的PDF格式光盘2张)。
(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本项奖励资金,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情况连同初审通过项目申报材料及初审情况表(附件4-6)等于2月15日(星期三)前行文报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公示,查询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专项资金经审定后,按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申报新设、增资和总部投资奖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时须书面承诺将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并切实履行承诺。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二)申报新设、增资和总部投资奖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时须书面承诺将五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三)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有关资金及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自觉并配合接受省、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审计、绩效评价工作。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详见附件7。申报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广州市商务局网站(http://sw.gz.gov.cn/)(“首页>信息公开>通知公告>通知”栏目下载。
附件:1.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出(增)资情况表
3.申报企业承诺书
4.广州市____区2023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新项目、增资项目)初审情况表
5.广州市____区2023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总部型企业投资奖励)初审情况表
6.广州市____区2023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总部型企业财政贡励奖励)初审情况表
7.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广州市商务局
2023年1月19日
联系电话:81328182、88902308
邮箱:waizichugz@126.com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广百商务楼(旧翼)24楼2402室
附件7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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