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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战略预留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3日 10:09:04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收藏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战略

预留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25〕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海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要求,进一步完善空间留白机制,加强省级战略预留区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充分应对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保障重大战略或重大事件项目建设空间,实现资源环境紧约束背景下的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省级战略预留区的重要意义

省级战略预留区,是指具有独特区位优势,或者拥有不可替代的稀缺自然资源条件,目前尚未开发建设且暂时不能确定其功能定位,但能够预留作为国家和省重大战略承载空间的相对连片区域。划定省级战略预留区,是深化“多规合一”改革、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的重要举措,是“将最好的土地留给子孙后代”、为未来留有发展空间正确政绩观的体现。

二、合理划定省级战略预留区空间范围

为科学合理划定省级战略预留区空间范围,现状村庄、已成片开发区域以及近期已安排建设项目的用地原则上不划入省级战略预留区。在此基础上,根据我省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结合相关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城镇空间布局和发展时序安排,在文昌木兰湾和乐东莺歌海片区分别划定1824公顷、3493公顷相对连片的省级战略预留区(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过程中,如发展条件发生改变或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需对省级战略预留区范围进行调整或新增划定省级战略预留区的,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相关市县政府制定省级战略预留区调整方案或新增划定方案,征求相关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更新或新增划定省级战略预留区范围。

三、切实加强省级战略预留区规划和土地管理

省级战略预留区原则上2035年前不予启用。未经省政府同意,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不得在省级战略预留区内启动详细规划编制,不得批准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省级战略预留区范围内已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优化调整至其他有开发建设需求的区域。省级战略预留区范围内的土地,可依法实施土地储备。储备土地以外的盐田、农用地继续按原地类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以保障当地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

四、明确省级战略预留区建设项目准入

省级战略预留区启用前,对确有必要实施且经论证选址无法避让省级战略预留区的防灾减灾、生态环境监测、通信基站、电力塔基、线性交通工程建设等项目;以及在不影响长远发展战略的前提下,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或者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手续的,由相关市县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提出申请,明确使用理由、拟建设项目内容和时序安排等,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并征求相关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

五、明确省级战略预留区的启用条件和程序

因承接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大事件需要使用战略预留区的,按以下程序启用省级战略预留区。省级战略预留区启用后,原则上应当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一)用地申请。由属地市县政府提出项目用地需求和选址范围,对涉及省级战略预留区地块开展用地条件评估,明确使用理由、拟建设项目内容和时序安排等,向省政府提出使用省级战略预留区的申请。

(二)意见征询。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根据申请,核查拟开发用地相关规划、现状、权属等情况,并征求相关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上报审议。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根据核查结果和相关省直部门意见进行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定。

(四)批准实施。省级战略预留区经省政府同意启用后,由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要求组织编制省级战略预留区详细规划,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通过后,由市县政府批复实施。

六、加强省级战略预留区日常监管

省级战略预留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建设。属地市县政府应切实履行监管执法主体责任,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动态巡查机制,加强对省级战略预留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对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应当会同属地市县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对省级战略预留区规划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文昌木兰湾省级战略预留区范围

2.乐东莺歌海省级战略预留区范围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robot)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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