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执法〔2025〕7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5年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
企业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情况“双随机、一公开”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市经济信息委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制定《2025年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唯一
产品识别码备案情况“双随机、一公开”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市经济信息委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划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备案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按照《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检查的范围是取得备案信息平台上进行备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组装、拼装(以下统称生产)企业。具体检查对象,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25%比例抽取2家企业。
二、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的重点内容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等规定对唯一产品识别码进行备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名称代码、产品型号代码是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是否为其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三)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要求;是否重复、虚假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投放市场前,是否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五)用于测试飞行以及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是否在首次飞行前将唯一产品识别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六)因维修、维护等原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变更唯一产品识别码的,应当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重新飞行前,是否将唯一产品识别码变更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七)其他有关情况。
三、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制定2025年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等内容。
(二)公示检查方案。公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投诉。对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不进行“双随机”抽选,立即实施检查、处置。
(三)“双随机”抽选。执法处会同有关行业处室确定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在机关纪委的监督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四)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人员到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作业现场,采取“一听、二看、三查、四反馈”检查方法:一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有关工作情况介绍;二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相关资料;三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现场检查结束后与被检查单位进行工作交流,听取检查对象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实际,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检查。
(五)检查结果运用。检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抽查结果的相关信息将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检查事项和检查结果,依法依规调整抽查结果公示的方式和范围。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予以处理。
(六)检查计划调整。检查过程中,确需对执法检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双随机”抽选程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监管理念和方式的重大创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意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高效完成此项工作。各区县经信部门要密切配合,以本次检查为契机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的监管。
(二)落实普法责任,加强普法宣传。在执法检查中,检查人员要大力宣传《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按照《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检查情况进行充分释法说理,督促引导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唯一产品识别码备案工作。
(三)规范检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双随机”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选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如实记录抽取过程。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检查行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执法检查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不得泄露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否则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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