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提高我省水旱灾害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和规范省级水旱灾害防御应急物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实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水旱灾害防御应急物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广东省省级水旱灾害防御应急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省水旱灾害防御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和规范省级水旱灾害防御应急物资(以下简称省级物资)管理,提高省级物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物资,是指由中央或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省水利厅负责购置,专项用于水利工程险情抢护、抗旱保供水等应急处置和水旱灾害防御指导、训练、演练的各类物资,以及2018年机构改革前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购置的资产。
第三条 省级物资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防大汛、抗大洪、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落实“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要求,遵循“分级储备,错位互补,统筹互助,逐步完备”原则。
第四条 省水利厅组织和指导省级物资储备与管理、省级物资购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资金绩效管理、省级物资政府采购等工作。根据水旱灾害防御需要调度省级物资,下达动用指令。
广东省防汛保障与农村水利中心(以下简称省保障中心)受省水利厅委托,具体负责省级物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编制省级物资的购置计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实施省级物资的采购、收储、建账、盘点、轮换、回收、处置及资金绩效管理等;根据动用指令及时组织物资出库;强化省级物资的信息化建设,归集全省水旱灾害防御应急物资数据信息,构建储备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提升省级物资科学配置和调配能力。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物资购置和更新、保管等相关资金,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省水利厅和省保障中心的省级物资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省级物资处置等事项。
第二章 物资购置
第七条 省保障中心根据省级物资储备规划并结合物资现储、物资调配及报废消耗、常规物资及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编制物资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报省水利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当水旱灾害抢险急需和大规模调配后库存不足时,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紧急购置计划,省财政厅按照程序完成资金需求报批。省保障中心根据批复的采购计划和资金开展紧急采购工作。
第九条 省级物资的验收入库,按照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约定及产品有关标准执行。验收合格后,省保障中心及时办理入库手续,登记资产台账,录入资产管理系统,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十条 省级物资储备采取集中储备、前置储备、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
集中储备是指省级物资储备在省水利厅防汛保障物资仓库并由省水利厅指定的直属直管单位负责管理的方式。
前置储备是指由省属各流域管理局及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属水利机动抢险队伍等申请,经省水利厅同意,省级物资储备在申请单位指定的物资仓库,由申请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的方式。前置储备不改变省级物资的所有权。
协议储备是指省保障中心与相关物资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内由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储备一定规模和品类的物资,省保障中心向其支付储备管理费,以及发生动用后支付物资货值(或使用费)的方式。
第十一条 省水利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三防总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统筹考虑水旱灾害发生频次、水利工程分布、物资布局,以及省属各流域管理局、省级水利机动抢险队伍和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求等,选择具备条件的储备库作为前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省保障中心根据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物资生产企业或供应商作为协议储备单位。
第十三条 前置储备库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省级物资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调运预案,做好省级物资日常管理、紧急调用等有关工作;
(二)落实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等管理要求,对省级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三)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业务和技能培训,掌握物资维护保养和操作技能;
(四)每年汛前向省保障中心报告前置物资储备计划,由省保障中心审核后,确认前置储备库储备的物资种类和数量;
(五)组织新增省级物资入库的初步验收工作(包括物资品种、规格、数量、包装、生产日期、出厂合格证明等),向省保障中心报送初步验收相关情况;
(六)每年年底,向省保障中心书面报告省级物资出入库、调配、库存及维护管养等情况;
(七)负责落实物资仓储和管养经费。
第十四条 协议储备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掌握省级物资储备的有关政策,密切关注省水利厅发布的水旱灾害预警和通报;
(二)制订物资应急调运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定期对保供库存进行盘点,做好物资保供准备;
(三)服从省保障中心统一安排和调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物资保供任务;
(四)配合省保障中心对物资储备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和核查;
(五)及时报送影响或可能影响物资保供能力的重大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 集中储备单位应加强物资的维护管养,确保物资性能完好。省保障中心每年4月底前将集中储备单位、前置储备单位、协议储备单位的物资储备及维护管养情况汇总后向省水利厅报送。
第四章 物资调配
第十六条 未经省水利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物资。
省级物资的调运出库坚持“就近调配”和“先进先出”原则,提高物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省级物资分消耗类物资和设备类物资(见附件《物资储备年限表》),调配方式包括调拨、调用、领用。
调拨是指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属流域管理局申请动用省级物资用于水旱灾害防御及抢险等。
调用是指水利系统外的单位商请动用省级物资用于救灾、救助等。由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返还或办理核减、核销手续,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领用是指省水利厅有关部门(单位)申请动用省级物资用于水旱灾害防御调度会商、应急指导、督导、应急通信保障、水文测报、培训、训练、演练等。领用单位或个人需妥善保管、按期返还,如已消耗,由省保障中心按相关制度办理核减或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省级物资调配程序:
调拨、调用程序:
(一)申请。调拨、调用物资的申请应包括:物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内容。调拨物资的申请还需说明灾情险情基本情况、本辖区本级物资储备情况及已使用情况。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属流域管理局应对水旱灾害时,应先动用本辖区本级、本单位的水旱灾害防御应急物资。确需申请使用省级物资的,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批。省水利厅收到物资申请后,及时做好审批反馈工作。
(三)调配。省水利厅向省保障中心下达物资动用指令并抄送物资申请单位,明确调运物资品种、数量、接收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四)调运。省保障中心收到物资动用指令后,立即组织调运物资,并派出人员及时将物资押运至指定地点,与申请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及时将调运情况报告省水利厅。
(五)接收。申请单位应指派专人做好物资接收工作,自行组织安排人员负责物资的卸货、清点。物资交接单据应由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紧急处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
领用程序:
水旱灾害抢险工作中,省水利厅有关部门(单位)、省属水利机动抢险队伍可根据抢险工作需要领用物资,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领用手续。其中,派出的工作组或专家组人员可凭通知文件领用防汛包、雨衣、雨伞、医药包等应急消耗类物资。一名工作组或专家组成员只允许领用一次,领用后确因物资损毁、灭失、超过保质期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再次领取。
省保障中心负责领用登记管理工作,及时核减或核销已领用出库的省级物资。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对所申请调拨的物资应及时组织投入使用,对设备类物资应安排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条 对于设备类物资,抢险救灾结束后,申请单位原则上应原样返还至调出仓库,如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毁损、灭失,申请单位应报省水利厅申请核销。
对于消耗类物资,根据紧急程度分类处理。当省水利厅启动水旱灾害防御有关应急响应时,实行消耗类物资无偿调拨,省保障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调配的消耗类物资办理核减或核销手续。当省水利厅未启动水旱灾害防御有关应急响应时,实行消耗类物资有偿调拨,调物还物,抢险救灾结束后,申请单位按照调出物资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重新购置返还调出仓库储存。
对于应当返还的物资,申请单位拒不返还的,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在下达省级水利救灾资金时按照未返还物资价值等额给予相应扣减,扣减的费用下达至省保障中心用于重新购置同类物资补充入库。
第二十一条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需要动用省级物资的单位,向省水利厅提出申请。省水利厅及时按程序完成审核。除特殊核准事项外,所申请动用的物资需按期返还。
第五章物资处置
第二十二条 省级物资的储备年限参照《物资储备年限表》(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级物资超过规定储备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或调剂使用条件,或因非人为因素导致无法使用,或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不能继续使用的,由省保障中心及时开展报废处置工作。报废申请程序、处置权限、技术鉴定、处置收入等要求按照《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及《广东省水利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物资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购置费:指按照省级水旱灾害防御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逐年安排的物资购置、补充、轮换所需的经费;
(二)储备管理费:指仓库占用费、仓储设施运行维护费、物资维护维修管养费、物资保险费、物资处置费(物资检测、残值评估、委托交易、销毁处置等费用)、仓库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人工费等;
(三)调运费:指调运物资所发生的物资搬运装卸劳务费、物资押运人员补助及食宿费、物资运输费、过路过桥费、物资装卸设备租赁费、运输车辆及物资装运劳务人员应急待命费用等;
(四)技术指导培训费:指在抢险期间组织的技术培训和现场指导产生的技术人员费等。
第二十五条 省级物资购置费、调运费在省级物资购置经费中安排解决。储备管理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由集中储备、前置储备单位商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十六条 对协议储备的物资,由省保障中心订立协议储备合同约定保供物资价值、仓储费率及仓储费用支付方式,年仓储费率不超过保供物资价值的6%。
第二十七条 集中储备和前置储备单位负责对省级物资投保财产保险。
第二十八条 从集中储备单位调出省级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由省保障中心支付。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前置储备单位时,调出省级物资支援本地市本辖区的,所发生的调运费由前置储备单位承担;出现跨地市支援时,所需费用在省级物资购置经费中安排解决。
省属流域管理局作为前置储备单位时,所发生的调运费在省级物资购置经费中安排解决,由省属流域管理局先行垫付。
调出物资返还时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从协议储备单位调出的物资,由省保障中心按照协议进行核实、清算,并向协议储备单位进行支付。所需费用在省级物资购置经费中安排解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集中、前置储备库管理单位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等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省级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省级物资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省级物资数量及消耗情况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级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三十条 协议储备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中规定的协议储备单位职责,影响抢险救灾工作开展的,按照双方签订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省级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省级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省级物资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水旱灾害防御应急物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08〕2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物资储备年限表.docx
2.省级物资调拨(调用)申请(模板).docx
3.省级物资调拨(调用)通知(模板).docx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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