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数经装备〔2025〕26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6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税〔2023〕44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启动宁波市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具体标准见附件1)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企业2024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企业202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企业2024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报流程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按要求准备材料(见附件2),并于2025年3月31日前登录工业母机企业政策申报系统(网址: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以及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所在区(县、市)的经信部门初审后,由我局进一步审核后汇总报工信部(具体申报指南见附件3)。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经信部门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动企业积极申报
积极动员属地有条件的工业母机企业积极申报,争取列入国家清单,同时鼓励工业母机企业向《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税〔2023〕44号)所列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标准靠拢。
(二)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
严格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64号)第一条内容和《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税〔2023〕44号)所列《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要求,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包括是否符合政策要求以及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并于4月8日前将当地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盖章版材料汇总后报我局(只需报送PDF版,纸质文件留存备用),逾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装备工业处丁乐,联系电话:89292027。
附件:1.《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附件所列《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
2.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材料清单
3.宁波市企业申报指南
宁波市数字经济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3月10日
附件1-3.doc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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