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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项目(生物医药)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0日 11:02:03 发布部门: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收藏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决策部署,有效发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依据《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苏委办发〔2022〕6号)、《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5年苏州市市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生物医药)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一)生物医药国家集中带量采购项目

  1.支持条件。中标国家药品、器械带量集中采购,且协议在有效期内。

  2.扶持标准。根据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标品规采购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二)生物医药龙头企业联合攻关项目

  1.支持方向。围绕恶性肿瘤、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心脑血管疾病、代谢性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罕见病或死亡率较高、临床需求迫切的重点领域方向。

  2.支持条件。

 (1)由本地企业牵头,联合相关单位(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医疗机构)开展产业化阶段技术联合攻关,多方形成联合体并签署联合协议。

 (2)申报联合体单位对攻关产品或技术有较好的研发基础,有与攻关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能保障项目所需资金。

 (3)项目承担单位须在3年内牵头完成赶超任务,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临床试验费用),申报时已完成研发投入占研发计划投入30%以上。优先支持已进入或完成三期临床试验的项目。

  3.扶持标准。事前支持项目,按攻关投入的20%择优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00万元。首次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通过验收审核后,再拨付剩余50%资金。

 (三)生物医药CRO/CDMO/CMO项目

  1.支持条件。

 (1)提供研发外包服务(CRO)、研发生产外包服务(CDMO)、生产外包服务(CMO)合同。对我市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本市企业提供研发、生产服务的,对销售税收在我市结算的受托企业进行支持。

 (2)委托方须为在本市注册的生物医药领域独立法人企业,服务合同须在2023年签订。

 (3)委托方与申报主体无投资关系。

 (4)年度交易费用服务本地企业不低于150万元。

  2.扶持标准。按照受托方2023年度实际发生服务本地企业总金额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

 (四)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支持条件。

 (1)属于《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集群建设实施方案》中明确发展的重大创新平台、公共技术平台、专业服务及商业化平台范围。

 (2)项目建设投入(不含土地、基建、租赁及装修)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已享受过苏州市工业企业有效投入奖补部分的不得重复计入)。

 (3)上年度为本市企业(与申报主体无投资关系)服务收入不低于200万元。

  2.扶持标准。按2023年度项目建设投入的30%,给予最高2000万元。

 (五)创新医疗器械应用示范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2020年1月1日之后首次获批上市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应用评价,开展创新医疗器械应用与推广,形成“应用示范-反馈改进-水平提升-辐射推广”效应。

  2.支持条件。

 (1)由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组成“1+1+N”联合体共同申报,其中:1家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1家本市医院联合牵头,N家医疗机构、研究单位、配套企业等共同参与(“N”可吸纳部分市外单位参与)。

 (2)牵头企业为第二、三、四批《苏州市生物医药及健康产业创新名优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内的本市器械生产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和研发场地,有专职核心研发团队;牵头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为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具有使用示范器械的合规条件,具有与示范器械相应的科室,器械配备齐全,人员资质完备,有相应工作基础及使用经验,愿意配合企业开展临床应用验证,并能协助开展示范器械的推广、培训等工作。

 (3)申报应用示范创新医疗器械条件:产品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创新性较高,具有较高临床应用价值;产品纳入《苏州市生物医药及健康产业创新名优产品目录》(第二、三、四批)。

 (4)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3.考核指标。

 (1)推动产品入院。任务期内推动申报医疗器械进入牵头及参与医疗机构入院应用;

 (2)临床应用评价。制定临床应用评价方案,开展相关真实世界数据分析,医疗机构开展不少于100例应用数据收集,对功能、性能、可靠性、可用性、经济性、临床效果等进行评价,形成应用评价报告,并发表高水平文章;

 (3)建立评价体系。结合各自领域,建立创新医疗器械使用规范或技术规范或评价指标体系等,制定专家共识或诊疗指南等;

 (4)产品完善提升。医疗机构提出创新医疗器械改进建议,企业改进提升医疗器械质量性能,并形成新一代样品;

 (5)产品宣传推广。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项目期内不少于6次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宣传和推广,推动产品在其他医疗机构入院应用;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项目期内不少于6次创新医疗器械使用人员培训,培养一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6)申报主体参与共同研制,形成产医融合创新成果。

  4.扶持标准。事前支持项目,根据示范应用项目立项资金的20%择优给予奖励,首次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50%,通过验收审核后,再拨付剩余50%资金。每项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在苏州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截至2025年3月4日)。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支持重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四)诚信守法,重视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

 (五)同一申报单位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但尚未完成验收的,本年度不得再申报同类别项目;若存在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本年度不得再申报项目。

 (六)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除依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外,不再予以支持;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奖补类项目除外)。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方式

  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线上需通过“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苏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szzxzjsb.com。

 (二)申报时间

  园区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3月28日,市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3月5日至4月5日,逾期申报系统将准时关闭,不再受理。

 (三)纸质材料递交

  申报项目通过审核后,纸质材料(胶装,一式三份)于4月7日前送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2号窗口。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申报指南》和项目负责处科室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所需材料请前往申报系统中查看,相关材料填写完毕后须签字盖章,并根据要求扫描上传。必须提供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含企业基本信息表、项目信息表,在系统上填报后下载、盖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四)凡是把投入作为支持条件或按照投入予以补助的项目,均须提供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附有二维码),并在系统上传所有项目相关的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发票。

 (五)申报指南要求中提出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联系电话

  申报系统技术咨询:68555371

  企服中心67068000、67068022/67068017

  园区科创委66681694

  苏州市工信局68662026

  附件: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附件下载
附件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docx(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robot)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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