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关于北京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就开展2025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工业用水纳税人申报减免水资源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表、地下取用水资源,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税的工业用水纳税人。
(二)水计量设施(器具)配备应满足用水效率计算要求。
(三)2024年度工业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2024年及之前发布并有效的国家用水定额)。纳税人有多种产品的,每种产品均须有对应的国家用水定额,并全部达到先进值。
(四)纳税人2024年度以来不存在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取水和超计划用水行为。
二、申报材料和申报方法
(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产品产量信息:包括企业前一年度的产品产量或发电量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水量信息:总用水量。各类产品用水量(每类产品用水量包括:生产用水量、辅助生产用水量及附属生产用水量)。总用水量应与纳税水量一致。
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水计量数据、取水许可证复印件、纳税水量证明等。
(二)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通过京通客户端申报。
企业将有关材料加盖公章并扫描,于2025年3月17日前,登录京通客户端,在“用水户基本信息采集-定额信息-减税申请”中填报并上传相关材料(操作说明详见附件1),原件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
三、审核与公布
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市水务局将联合市财政、市税务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布享受减征政策的纳税人名单。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可享受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四、责任与义务
(一)材料真实性保证。企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申报材料需经企业内部严格审核,确保无虚假信息。若发现企业存在虚假申报行为,将取消其减征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重大变更报告义务。企业在享受减征政策期间,若发生更名、重组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市水务局报告,并提供详细的相关证明材料。市水务局收到报告后,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会同市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纳税人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及时对名单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
1.工业企业减税申请操作说明
2.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参考名录
北京市水务局
2025年3月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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