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均需提供《聚焦双中心构建新格局相城区推进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资金申请表(附件2)、相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证明版)(登录“信用苏州”下载)。
相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需按要求填写完整并签字和盖章,否则不予受理申报并不予资金支持。所有申报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外文资料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出口(进口)报关单、银行收汇凭证、发票等明细材料的项目,需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应明细表(附件4)。申报材料中涉及审计报告的,需带有二维码且清晰完整可扫描识别。
申请各类项目资金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推动外资扩量提质
1.鼓励总部经济发展
支持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已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增资扩能、外国投资者利润再投资、重点产业外资项目发展。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的外资企业,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二)对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根据省商务厅认定文件内的企业名单兑付,免企业申报。对经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根据省商务厅认定文件内的企业名单兑付,免企业申报。
(三)对提升产业链和价值链引领作用明显的高层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获评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的证明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正常纳税情况证明(需明示企业年度实际净入库纳税额)。
(五)与认定时相比,存在母公司授权文件更新、投资管理架构变化的,应提供最新的投资管理架构图、母公司授权其管理境内外企业的证明文件及被管理的境内外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六)与被管理企业(机构)发生管理或共享服务关系相关的最近一年往来凭据。其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管理对象为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增加提供所有分支机构均有持续业务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共享服务对象为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增加提供所有分支机构均存在真实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功能性机构升格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提供省认定文件以及地方商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功能升级实施情况说明。
2.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的外资企业,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二)外国投资者投向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对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按实际到账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能(含境外投资者未分配利润再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对新增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按实际到账外资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申报材料
(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
(二)关于公司设立或增资的股东/董事会决议。
(三)外方股东出资凭证: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方式出资,需提供FDI入账登记表、银行入账回单、验资报告(如有);以利润再投资方式出资,需提供关于利润来源企业最近年度审计报告、银行入账回单/内部记账凭证、递延纳税报告表、验资报告(如有);以已登记外债转增注册资本方式出资,需提供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变动反馈情况表、验资报告(如有)。
3.支持重大项目落户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的外资企业,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二)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新设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注册外资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含),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全部到账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账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注册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账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材料
(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
(二)关于公司设立或增资的股东/董事会决议。
(三)外方股东出资凭证:以境外现汇、跨境人民币方式出资,需提供FDI入账登记表、银行入账回单、验资报告(如有);以利润再投资方式出资,需提供关于利润来源企业最近年度审计报告、银行入账回单/内部记账凭证、递延纳税报告表、验资报告(如有)。
(四)《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排名情况。
加速外贸服贸发展
4.支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且近两年有进出口实绩。
(二)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三)对参加省、市贸促计划内的重点展会(不含广交会、华交会),对摊位费给予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免企业申报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近两年有进出口实绩的证明,如企业报关单等。
(二)提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银行付款凭证(须包含付款银行章)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和公章。外文附件和单据的主要内容需提供翻译件。外文发票须附银行付汇凭证(其中须包含折算人民币金额、汇率等)。
(三)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确认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复印件。
(四)参展人员的护照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或公安局出入境记录打印页)复印件(参加境外展会提供)。
(五)参展人员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参加境外展会提供)。
5.鼓励提升技术水平
5-1进口技术和产品奖励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且近两年有进出口实绩。
(二)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三)对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江苏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且金额达50万美元以上的,在享受国家、省、市政策基础上,按比例再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贴息补助。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二)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进口日期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如是电子报关且报关单上无签发日期的,需提供签有批准日期的关税申报表或免税单或海关缴款书复印件。
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五)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5-2管理体系认证、出口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奖励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且近两年有进出口实绩。
(二)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三)按认证费用或实际支出给予最高3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申请支持金额不包含各项税费)。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近两年有进出口实绩的证明,如企业报关单等。
(二)提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银行付款凭证(须包含付款银行章)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和公章。外文附件和单据的主要内容需由第三方提供翻译件。外文发票须附银行付汇凭证(其中须包含折算人民币金额、汇率等)。
(1)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a.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b.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和证书所在网址。
c.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2)出口产品认证项目
a.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b.产品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和证书(报告)所在网址。
c.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3)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a.专利证书复印件和证书所在网址。
b.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签订的涉外专利申请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c.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即105表)、国家检索通知书(即202表);如通过境外机构直接申请的专利项目,应提交办理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如法定代表人直接申请,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a.境外商标的注册文件、标识和所在网址。
b.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
8.加快服务贸易企业发展
8-1服务贸易入库奖励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二)纳入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江苏服务贸易系统的企业,首次完成年度数据上报,一次性补助1万元。
二、申报材料
(一)当年度服务贸易业务收付汇明细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结汇转账贷方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服务贸易合同及中文翻译件等)。
(二)当年度企业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江苏服务贸易系统中通过审核的数据证明材料。
8-2服务贸易发展奖励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二)对当年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江苏服务贸易系统中通过审核的服务贸易额,且苏州市外汇管理局认可的服务贸易业务收、付汇总额超过30万美元,付汇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收汇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每年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
(三)与离岸外包发展奖励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
二、申报材料
(一)当年度企业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江苏服务贸易系统中通过审核的数据证明材料。
(二)当年度服务贸易业务收汇、付汇明细清单及证明材料(结汇转账贷方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服务贸易合同及中文翻译件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8-3离岸外包发展奖励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二)企业已按国家规定要求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江苏服务贸易系统注册并填报离岸外包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
(三)对当年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江苏服务贸易系统通过审核的离岸执行额和外汇管理局统计的离岸外包业务收汇额超过5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按市外汇管理局认可的离岸外包业务收汇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每年给予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四)与服务贸易发展奖励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
二、申报材料
(一)当年度企业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江苏服务贸易系统中通过审核的数据证明材料。
(二)当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清单及证明材料(结汇转账贷方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服务外包合同及中文翻译件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8-4在岸外包发展奖励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二)企业已按国家规定要求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江苏服务贸易系统注册并填报有关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
(三)对已与境内发包企业(非关联公司)签订中长期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并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江苏服务贸易系统中通过审核的在岸合同,当年累计在岸执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在岸执行额每增加100万元,叠加奖励1万元。
(四)与市级商务发展资金对在岸外包业务的奖励,按分档最高不超过100万原则。
二、申报材料
(一)当年度企业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江苏服务贸易系统中通过审核的数据证明材料。
(二)服务外包在岸业务收入明细清单及证明材料(在岸服务外包合同、银行转账贷方凭证、发票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8-5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奖励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二)企业已按国家规定要求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江苏服务贸易系统注册并填报有关业务统计数据和信息。
(三)分业务类别对服务外包企业的培训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工业工程设计、医药生物技术研发服务外包企业的培训给予不超过当年度外包业务离岸执行额2%的补助。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执行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离岸执行额1%的补助。
二、申报材料
(一)当年度企业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江苏服务贸易系统中通过审核的数据证明材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三)服务外包合同、协议及中文翻译件。
(四)“银行汇贷记通知”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五)企业开展人才培养的相关证明材料(签到表、课表(课件)、培训照片等)。
(六)《企业人才培养补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情况、培训情况。
10.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且近两年有进出口实绩。
(二)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三)对企业投保短期货物贸易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20%给予补助;对企业出口至重点市场和新兴市场的,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市区两级保费最高补助400万元。对企业投保服务贸易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当年实际支付保费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市区两级保费最高补助4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一)相关保险合同。
(二)购买保险的发票、付汇凭证等。
(三)相关保险公司提供的年度企业缴纳保费清单。
11.支持限上企业扩大规模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商贸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二)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5亿元、10亿元和5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就高不重复。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就高不重复。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餐饮和住宿企业,当年度销售(营收)额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运营情况等。
(二)经相城区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首次纳统证明和年末销售报表(区统计局提供,不需要企业提供)。
12.鼓励限上企业加快发展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商贸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三)对年销售额达2亿元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按当年销售增长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对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增长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对年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10%以上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按当年营业增长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运营情况等。
(二)经相城区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年末销售报表(区统计局提供,不需要企业提供)。
13.促进商贸企业发展
13-1新开设大型商贸企业奖励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商贸企业。
(二)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三)对新开设且已营业的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贸企业,实行统一结算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运营情况等。
(二)商贸企业面积证明(房产证等)、统一结算凭证。
13-2连锁商贸企业经营奖励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商贸企业。
(二)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三)鼓励连锁商贸品牌在区内结算,对连锁品牌企业在区内结算且年度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运营情况等。
(二)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
(三)品牌连锁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13-3名特优展示展销补贴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商贸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三)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省内、省外名特优产品展示展销,每年最高给予2万元、4万元费用补助。
二、申报材料
(一)参加省内、省外名特优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参会通知、名单、照片等。
13-4商贸活动宣传推广补贴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商贸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三)对积极参与全区性商贸促销联合活动的大型商贸企业,给予50%的宣传推广等费用补助,每年最高10万元。
二、申报材料
(一)活动相关材料(配合参与全区性商贸促销联合活动的方案、现场照片、报道、宣传推广等证明文件)。
(二)宣传推广费用明细,付款凭证、发票等。
14.支持商贸做优品牌建设
商务高质量发展政策第(三)14条,其中14-1促进步行示范街(区)建设奖励、14-2发展扶持商业老字号、14-3推进“绿色商场”创建、14-4供应链示范项目奖励,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含前档)的一次性奖励。根据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名单兑付,免企业申报。
14-5餐饮促消费奖励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商贸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三)鼓励区内餐饮企业持续开展促消费活动,打造地标餐饮品牌,对当年新获评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品牌相关证明材料(米其林餐厅提供申请的上一年度(在政策有效期内)的米其林公司发布的《米其林指南》;黑珍珠餐厅提供申请的上一年度(在政策有效期内)美团评选的黑珍珠餐厅名单)。
15.推动便民服务体系建设
15-1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奖励
对符合相关建设标准且验收通过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根据苏州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苏州市第二批“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通知》(苏便民圈办〔2023〕2号)公布名单兑付,免申报。
15-2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奖励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商贸企业。
(二)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三)对列入当年度标准化新建、改造计划的农贸市场,经验收合格后(即90分及以上),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申报材料
(一)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建设改造内容、面积、项目投资额、建设周期,以及项目的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情况。
(二)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等。
支持电商产业创新
16.培育电商企业发展壮大
16-1培育入库奖励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三)鼓励电商产业园区培育电子商务企业纳统,每培育一家给予运营机构5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
(一)属地政府批准设立文件。
(二)园区规划建设布局图、园区发展概况、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名册(签约协议)。
(三)经相城区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电子商务企业首次纳统证明和年末销售报表(区统计局提供,不需要企业提供)。
(四)纳统电商企业纳税证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运营主体年度审计报告。
16-2销售规模奖励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三)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度网上销售首次达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经评审后,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含前档)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包含网上销售额等)。
(二)企业纳税证明。
16-3自建平台补贴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企业,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二)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三)鼓励企业自建特色电商平台,成功运行1年以上的,每年按平台建设软硬件投入额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一)平台建设运行情况报告。
(二)ICP备案证明材料。
(三)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企业纳税证明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含平台建设资金投入情况、相关设备投入发票、网上交易额等证明材料)。
(五)网上交易确认单,打印首末页有交易汇总数及总的页码数。
17.促进跨境电商创新发展
17-1鼓励跨境电商业务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企业,且近年有跨境电商实绩,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二)鼓励年度实绩达2000万元以上且对我区外贸结构优化作出贡献的企业在苏州市综合服务平台注册,经审核后,按不超过当年度实绩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一)在苏州市“单一窗口”注册备案证明材料。
(二)年度跨境电商实绩达到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报关单等海关申报平台的证明材料)。
(三)企业纳税证明。
(四)企业年度跨境电商专项审计报告。
17-2培育跨境电商平台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企业,且近年有跨境电商实绩,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二)加强培育跨境电商平台,对年度跨境电商实绩超过5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按照当年度新入驻且营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家5万元给予平台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材料
(一)2023年跨境电商专业服务营收情况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二)服务的苏州市跨境电商企业清单及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及付款财务凭证)。
(三)服务企业2023年度跨境电商实绩证明材料。
(四)跨境电商平台2023年度跨境电商实绩证明材料。
17-3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企业,且近年有跨境电商实绩,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二)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资本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服务企业数30家以上且经海关统计的年度跨境电商实绩超过3000万美元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超出3000万美元部分按交易额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材料
(一)2023年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营收情况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二)服务的苏州市跨境电商企业清单及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及付款财务凭证)。
(三)服务企业2023年度跨境电商实绩证明材料。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2023年度跨境电商实绩证明材料。
18.支持跨境海外仓和公用型仓储建设
18-1支持跨境海外仓建设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企业,且近年有跨境电商实绩,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二)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建设、改造或租赁海外仓,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相关硬件建设费用、仓储租赁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材料
(一)海外仓权属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若为自建型,申报方提供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仓库的购买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若为合作模式,申请方提供海外仓使用协议及付款凭证,合作方需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二)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综合投入情况)。
18-2获评海外仓试点奖励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企业,且近年有跨境电商实绩,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二)对获评市级、省级海外仓试点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含前档)的一次性奖励。
二、申报材料
(一)企业获评市级、省级试点证书的证明材料。
18-3支持公用型仓储建设
一、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
(一)在相城区内注册企业,且近年有跨境电商实绩,近三年内无较大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记录。
(二)设立跨境电商公用型仓库且投入运营满一年的企业或园区运营主体,对仓库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以及配送车辆购置、仓储租金等资金投入给予支持,年度贸易额超5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年度贸易额超10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年度贸易额超20亿元,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申报材料
(一)仓库年度运营支出情况证明材料(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以及配送车辆购置、仓储租金等)。
(二)专项审计报告(包括综合投入情况)。
(三)年度运营费用发票及金额汇总表。
19.优化电子商务品牌建设(免申报项目)
对获评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电子商务园区、电子商务企业等称号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含前档)的一次性奖励。
对经区、市、省、国家认定的直播电商产业园区(基地),最高分别给予运营方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含前档)的一次性奖励。
以上电子商务示范试点奖励项目,根据国家、省、市、区商务部门公布的相关认定文件进行兑付,免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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