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苏相合作区、高新区、高铁新城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阳澄湖镇政府),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有关直属国有公司:
为推动全区大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相城区文化体育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相政发〔2022〕24号)文件精神,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城区文化体育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相城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相城区文化体育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
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相城区大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区文化体育旅游软实力和产业竞争力,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区政府《相城区文化体育旅游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相政发〔2022〕24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区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资金来源为列入区财政预算的“高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确定资金扶持方向和重点,组织评审、核准和报批。
第四条 区文产办负责日常申报评审工作,并成立由区委宣传部、发改委、科发局、财政局以及文体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扶持对象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相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产业分类应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和《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
(二)企业和项目符合《相城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2035)》,重点扶持发展数字文化、创意设计、影视娱乐、文化旅游、文教体育五大产业及高端工艺美术等产业领域;
(三)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一致;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或备案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税务申报或有偷逃税等不良记录的;
(六)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如实填写《相城区文体旅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上报至所在地政府负责文体旅产业工作的部门,由该部门初审盖章后统一报送区文产办。
第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在截止日期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文体和旅游局或第三方机构(以通知为准),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九条 文体旅资金项目申报实行集中申报方式,按次年兑现上年原则,由区文产办按年度集中受理,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相城区文体旅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表》(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年审报告。
第十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扶持的不同项目类型,提供个性化资料:
(一)版权支持:版权登记证书、立项证明、市级颁发的奖项证明等。
(二)非遗代表性项目支持:非遗代表性项目证明(文件)、销售流水证明、审计报告等。
(三)影视传媒支持
1.票房支持:发行放映合同(含发行放映方的许可证复印件)、票房收入证明、出资比例证明、版权登记证明等。
2.后期制作企业支持:年度完税证明和审计报告等。
3.发行支持:作品发行证明等。
(四)旅游新兴业态支持:市级颁发的奖项证明等。
(五)提升区域影响力:官方认可的赛事、活动证明和媒体报道证明等。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官方认可的企业排名证明、审计报告等。
(七)获奖支持:官方认可的国际、国家、省、市、区颁发的奖项文件、证书、证明等。
(八)文化类创新创业大赛项目支持:官方认可的获奖证明(文件)、审计报告等。
(九)鼓励园区培育引进:文化、体育产业园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引进优质文化(体育)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
(十)鼓励新企业落地: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
(十一)扶持优秀企业:备案证明、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
(十二)自用租房补贴支持:入驻证明、租赁合同等。
(十三)贷款贴息支持:贷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上年度利息支付凭据等。
(十四)学术交流活动等的支持:举办活动的通知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审计报告、活动中相关图文资料等。
(十五)景区提档升级支持:景区获评批复证明等。
(十六)鼓励星级旅游饭店发展:复核证明文件等。
(十七)鼓励旅行社创星升级:获评批复证明或官方认可的奖项文件、证书、证明等。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资金扶持项目类型不同分为核准类项目和评审类项目两大类。
第十二条 扶持政策(相政发〔2022〕2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前款第1-6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属于评审类项目,除此之外均属于核准类项目。
第十三条 核准类项目由区文产办评审小组进行材料实质审查。
第十四条 评审类项目由区文产办评审小组根据项目的市场前景、行业地位、经济贡献、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评审采用百分制,分为三档:第一档:分值在70(含)—80分,支持金额≤最高额度×50%;第二档:分值在80(含)—90分,支持金额≤最高额度×80%;第三档:分值在90(含)—100分,支持金额≤最高额度×100%。
第十五条 区文产办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审核评审工作,具体由评审小组牵头组织实施。
(一)资格审查。评审小组对申报事项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列出核准类项目和评审类项目清单。
(二)综合评审。对评审类项目按照百分制评审要求进行综合打分,对需要实地考察的项目,列出实地考察清单。
(三)实地考察。由区文产办组织人员对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四)社会公示。对评定项目经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党组会议通过后,面向社会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或对异议复审无异后下拨给企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文体旅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项目完成后经费有结余的,或资金拨付后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由区文体和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收回。
第十七条 建立文体旅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追偿机制。对违反信用承诺、未达到权责制协议要求、未按规定使用文体旅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受助项目,经核实由区文体和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对前期财政补助资金按程序办理追回。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文体旅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资金或未按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相关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本细则的有关事项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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