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2025年度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2个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会议拟定于8月召开,现将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符合《云南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南省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文件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怒江州、迪庆州及6个挂牌督战县“定向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流程
(一)申报程序
1.省属单位人员: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程序申报。
2.州(市)所属人员:按照人个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程序申报,州(市)直属单位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县(市、区)所属单位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已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由委托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审核推荐,州(市)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审核推荐后直接报送;未实施人事档案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报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
(二)申报方式
申报人员及单位须在云南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注册和完成相关操作。评委会在平台发布评审计划后,申报人员即可在平台(“职称工作—职称申报”栏目)填报。具体操作说明可在平台“帮助中心”栏目下载“职称在线申报评审相关操作说明”,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系统帮助中心及技术支持。(网址:https://hrss.yn.gov.cn/zjgl/)
(三)申报时间
个人申报时间:2025年4月10日—2025年5月15日。
单位推荐截止时间:2025年5月31日。
审核受理时间:2025年4月10日—2025年6月15日。
(四)材料要求
1.《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所在单位对其要有明确的审核意见,各级人事部门必须签署明确的推荐意见、推荐日期、经办人姓名。
2.两位同行专家的《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3.身份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岗位(职务)变更工资审批表或工资薪级表(仅事业单位提供)、连续五年的聘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4.业绩成果材料。获得现职称任职资格以来已结题项目或课题(盖章版合同书、验收证书等),获表彰奖励、专利,学术论文、专著(仅提供著作封面、编者页、目录页),参加继续教育和学术活动等其他业绩成果材料。业绩成果中属多人合编专著的,需提交涉及本人所编著的篇、章、节的相应材料。
5.公示情况报告、基层单位审核推荐意见。
6.申报人本人的联系方式。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云南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科技统计信息中心
联系人:王金凤,杨映明
联系电话:0871-63113341
邮箱:1435030361@qq.com
信息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871-65836836,0871-65353824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须如实填写申报内容,如实提供申报评审材料,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承担相应责任。申报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原已取得相应职称资格,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需变更相应系列(专业)同级职称资格的,须严格按照职称转系列(专业)评审程序进行申报。对隐瞒其原具备职称资格情况,重新申报晋升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资格的,视为弄虚作假。
申报人员的履职计算时间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主要审核责任,主要审核申报人学历学位、履职年限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业绩成果、科研成果、学术成果、相关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获奖证书等是否真实有效,申报本专业职称所必须的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学历、资历、成果、论文、工作业绩等)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出具申报材料真实情况的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未经审核和公示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已评审通过的不予确认。用人单位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申报晋升职称人员由所在单位邀请两位同行专家(至少一位外单位专家)对其学术水平、工作能力、业绩贡献进行书面评价,就是否达到申报该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提出明确意见,专家意见为不推荐的单位不得推荐。申报副高职的,由两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提出书面意见;申报正高职的,由两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审核、公示等推荐程序负主要审核责任,对不齐全、不规范的申报材料,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留足补充更正时间。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完成的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不再提交州(市)行业主管部门重复审核。
(四)委托评审上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由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非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由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的省级职称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受理其申报评审材料。
附件:同行专家推荐意见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3月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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