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及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京发改规〔2023〕8号),为做好丰台区2025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服务,北京市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面向社会征集丰台区2025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评审机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评审范围
对建设地在北京市丰台区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低于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评审。
二、评审内容
节能审查评审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三、评审要求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8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节能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对评审报告的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评审意见,按时完成节能评审任务。
四、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注册和运营的独立法人组织,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熟悉节能审查评审工作,从事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3.评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守法信用记录,具备从事节能评审相关工作的能力。
4.评审机构如已参与某一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节能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等,不得承担节能报告评审工作。
五、申报材料
1.丰台区2025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评审服务方案及报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4.近三年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评审工作的证明文件。
5.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法定代表人需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近三年内无履约纠纷、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六、相关说明
1.征集时间:2025年3月4日—2025年3月10日18:00。
2.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制作成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将文件发送至邮箱:fgwzyjyk@mail.bjft.gov.cn,并电话与我委联系人确认,逾期不予受理。联系方式: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科,010-83656524。
3.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组建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承担单位。
4.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有。
北京市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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