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高质量发展
级别:园区本级状态:
有效分类:其他政策,园区本级,其他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产业:所有产业
发文单位: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投资扩大、规模增长、能级提升,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支持重点产业强链补链延链的若干政策》,结合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健全财务制度、良好信用状况的企业。
第二章 扩大有效投入
第三条支持工业企业增资扩产。鼓励工业企业通过增资扩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调优产品结构。根据企业实际投入按比例给予支持。
(一)支持对象
在增资扩产、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中购置设备的工业企业,或由存量企业新设立且购置设备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经认定设备投入500万元(需列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以上的增资扩产项目,按不超过设备投入的10%给予奖励。
第四条支持工业企业智改数转网联。鼓励工业企业利用智能装备、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设备、新技术,深化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建设一批智能工厂。根据企业实际投入按比例给予支持。
(一)支持对象
在实施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网络化联接建设中购置数字化设备和软件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经认定设备、软件、网络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智改数转网联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投入的10%给予奖励。
2.根据企业的智能制造能力水平,给予智能制造追加奖补。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达到二级的,按不超过投入的2%给予追加奖励;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达到三级的,按不超过投入的3%给予追加奖励;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达到四级的,按不超过投入的4%给予追加奖励;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达到五级的,按不超过投入的5%给予追加奖励。
第五条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鼓励企业持续探索新能源利用、生产工艺提升、能源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措施,实现企业能效碳效提升。根据企业实际投入给予支持。
(一)支持对象
实施新能源应用、节能降碳技改、循环经济项目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2025年3月1日后并网发电、且接入园区碳达峰平台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光伏发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的项目除外),对建筑业主方按项目发电量奖励不超过0.05元/千瓦时,奖励1年。2025年3月1日后并网、且接入园区碳达峰平台的储能项目,对业主方按项目放电量奖励不超过0.15元/千瓦时,奖励3年。
2.对经认定的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节能量和投资额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
3.对经认定的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循环经济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碳捕集、封存及再利用技术应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给予奖励。
第六条支持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贷款的支持力度,促进工业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对工业企业相关贷款费用给予贴息支持。
(一)支持对象
通过银行贷款开展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1.统筹国家、省和市制造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给予不超过3个百分点贴息支持。
2.对于未获得国家、省和市同类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且年度投资达到5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个百分点贴息支持。年度技术改造投资额低于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金额的,以年度技术改造投资额为准。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技术改造贷款利息。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方式,即企业先支付利息,后向园区申请贴息。
第七条支持服务业企业有效投入。鼓励服务业企业持续扩大投资,深化企业服务供给能力,拓展服务增值空间。根据企业实际投入按比例给予支持。
(一)支持对象
购置重大仪器、关键设备、核心软件的服务业优质企业。
(二)奖励标准
对经认定投入1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有效投入项目,按不超过投入的10%给予奖励。
第八条其他要求
(一)企业应取得有效的立项文件(绿色技术改造项目可不提供),项目实施地及设备所在地均在园区。
(二)具体支持比例根据当年财政资金预算和申报审核情况综合确定。
(三)对于同一企业申报的同一年度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同类政策支持的,可叠加支持。
第三章 推动规模增长
第九条支持工业企业产值增长。推动优质工业企业争取产能、拓展订单、丰富产品,不断增加产值规模,对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支持对象
经认定的工业领域链主企业、重点企业、综合型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
(二)奖励标准
对达到产值门槛且超过当年园区行业大类产值平均增速的企业,经评定后进行分档奖励。
1.企业产值增速超过当年园区行业大类产值平均增速,且不超过平均增速2倍的,对超园区行业大类产值平均增速的部分按3‰的比例进行奖励。
2.企业产值增速超过当年园区行业大类产值平均增速2倍的,对超园区行业大类产值平均增速的部分按5‰的比例进行奖励。
3.链主企业、综合型总部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重点企业、功能性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十条支持服务业企业营收增长。推动优质服务业企业发展平台经济、挖掘市场潜力、培育新模式新业态,持续扩大市场份额,对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支持对象
经认定的服务业领域链主企业、重点企业、综合型总部企业、功能性机构。
(二)奖励标准
对达到营收门槛且超过当年园区该行业营收平均增速的企业,经评定后进行分档奖励。
1.企业营收增速超过当年园区该行业营收平均增速,且不超过平均增速2倍的,对超园区该行业营收平均增速的部分按3‰的比例进行奖励。
2.企业增速超过当年园区该行业营收平均增速2倍的,对超园区该行业平均增速的部分按5‰的比例进行奖励。
3.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小微企业“小升规”。实施企业“小升规”行动,夯实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对工业、互联网软件信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首次“小升规”且成长性良好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除上述行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行业首次“小升规”且成长性良好的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第四章 鼓励能级提升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并购重组。支持企业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进行并购重组,包括开展基于转型升级等目标的跨行业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和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未盈利资产收购,以及支持“两创”板块公司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等,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支持传统行业企业并购同行业或上下游资产,加大资源整合,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支持企业跨国并购,融入全球产业分工布局,提升国际化水平。
(一)支持对象
链主企业、综合型总部企业。
(二)奖励标准
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实际出资额现金部分的10%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
(三)其他要求
1.仅支持实现稳产增产的产业类并购(不含载体并购)。
2.发起方企业对同一目标企业实施分阶段多轮并购的,以最后一次并购出资额为准。
3.并购交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各子公司间交易所进行的并购不可申报。
4.并购完成后,发起方企业须绝对控股(绝对控股指发起方须为企业唯一控股50%(含)以上的最大股东)。
5.发起方为同一企业的,完成的多个并购项目出资额可合并计算,列入合并计算的单个项目出资额须大于3000万元。
第十三条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强化管理和决策职能,增强对资本、产业链、供应链、创新资源、人力资源的配置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创省、市级总部,推动认定一批园区级综合型总部、功能性机构,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的综合型总部、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一)综合型总部认定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
1.跨区域行使综合管理或服务职能,在园区外拥有3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
2.制造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对区域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
(二)功能性机构认定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认定为功能性机构:
1.承担集团内相应区域分支机构的管理决策、采购、研发、财务、销售、人力资源等职能,管理、被授权管理或服务的分支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
2.制造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对区域发展具有一定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争取各类荣誉及认定。鼓励企业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方向,积极争取各类荣誉及认定,对获评企业给予奖励。
(一)加快推进高端化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评苏州市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的,按不超过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2000万元。对认定为首台(套)重大装备项目的,按不超过产品单台(套)销售价格的10%至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00万元。支持企业申报发改委、工信部等国家部委各类重大专项,对申报成功且结题验收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加快推进智能化
打造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对获评领航级、卓越级、先进级、基础级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评相同类型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对获评全球“灯塔工厂”的,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国家5G工厂名录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加快推进绿色化
支持企业申报各级绿色制造、(近)零碳类荣誉称号。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制造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近)零碳类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获评相同类型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四)加快推进融合化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两业融合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现代服务业领军(集聚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评相同类型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五)其他
对其他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为方向,争取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园区级荣誉及认定,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评相同类型不同级别荣誉称号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企业获得属于园区鼓励方向的各类国际、国内认证的,每项认证给予最高奖励5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符合国家、省和市政策支持条件的,鼓励企业优先申报上级政策。
第十六条对重大项目或重点企业,经园区招商亲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园管〔2023〕48号)、《苏州工业园区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园管〔2022〕45号)中涉及的同类条款,以本细则为准。其他条款,仍按原制造业、服务业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奖补资金拨付后,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工作需要,适时抽取一定比例的奖补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发现企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责令改正并追回,相关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并记入社会法人失信记录。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有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负责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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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培优育强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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