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5333号
被征收人:彭春民,身份号码:440321********6619
地址: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沙壆社区彭屋村
2024年2月19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编号为深坪征字〔2024〕2号的《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对深圳自然博物馆周边道路(红花路)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屋征收部门为深圳市坪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办事处,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被征收人未在期限内提交评估机构、测绘机构的选取意向书。后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采取摇号方式进行了选取,并经坪山公证处现场公证,最终确定深圳市中科科地勘测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屋征收测绘机构,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坐落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沙坣社区彭屋村的4处房屋位于房屋征收范围内,现状为祖屋及坍塌祖屋,测绘编号分别为F25、F27、F31-4、F26。其中,测绘编号F25祖屋的建筑面积99.53平方米,经评估机构测算,建筑物补偿价值为人民币1,373,514元,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3,981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为人民币7,465元,不计入建筑面积部分的补偿人民币6,480元,合计货币补偿额为1,391,440元;测绘编号F27祖屋的建筑面积27.75平方米,经评估机构测算,建筑物补偿价值为人民币382,950元,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1,11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为人民币2,081元,不计入建筑面积部分的补偿人民币2,336元,合计货币补偿额为388,477元;测绘编号F31-4祖屋的建筑面积30.46平方米,经评估机构测算,建筑物补偿价值为人民币420,348元,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1,218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为人民币2,285元,不计入建筑面积部分的补偿人民币3,696元,合计货币补偿额为427,547元;测绘编号F26坍塌祖屋的建筑面积13.49平方米,经评估机构测算,建筑物补偿价值为人民币186,162元。因被征收人不配合估价人员入场评估,本次估价不包含室内装饰装修(二次装修)和构筑(附属)物。
经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谈判,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位于房屋征收范围内坐落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沙坣社区彭屋村测绘编号分别为F25、F27、F31-4、F26的4处被征收房屋给予货币补偿。根据《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额分别为:1.对测绘编号F25祖屋的补偿包括建筑物补偿价值人民币1,373,514元,搬迁补助费人民币3,981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7,465元,不计入建筑面积部分的补偿人民币6,480元,合计货币补偿额1,391,440元;2.对测绘编号F27祖屋的补偿包括建筑物补偿价值人民币382,950元,搬迁补助费人民币1,11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2,081元,不计入建筑面积部分的补偿人民币2,336元,合计货币补偿额388,477元;3.对测绘编号F31-4祖屋的补偿包括建筑物补偿价值人民币420,348元,搬迁补助费人民币1,218元,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2,285元,不计入建筑面积部分的补偿人民币3,696元,合计货币补偿额427,547元;4.对测绘编号F26坍塌祖屋的补偿为建筑物补偿价值人民币186,162元。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费合计人民币34,246元(因被征收人拒绝测绘、评估入场,室内装饰装修费暂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概算计算,最终以入场勘察实际评估为准)。以上4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总额为人民币2,427,872元。
二、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与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办事处办理征收补偿手续,领取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
三、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交付给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办事处拆除施工。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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