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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3日 18:12:05 发布部门: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收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需要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业务职能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三)财政审计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审计问题整改报告和其他信息。

(四)招标采购

主要包括:采购意向、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

(五)建议提案

主要包括:人大建议答复及政协提案答复。

(六)政务服务

主要信息:权责清单、科技资助与奖励项目申报公告、申报结果公示、验收结果公示等信息。

(七)政民互动

主要包括:留言统计、征集调查及业务知识库等。

(八)其他法定公开内容

主要包括: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监督渠道及联系方式等。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宝安政府在线”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2.公开形式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单位还将通过政府刊物、报纸、电视等辅助方式予以公开。

3.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办公地址:宝安区宝城创业一路1号区政府大楼四楼东区464室邮政编码:518101
办公时间:9:00-12:00 14:0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5-88177511传 真:0755-29998697
电子信箱:指定邮箱(该电子邮箱仅用于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联络,不用于本机关接收和受理通过互联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单位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本单位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单位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单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s://ysqgk.gd.gov.cn/755037/index。

(3)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项目立项、经费安排等方面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4)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本单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4.收费

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收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收费对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
收费时限及方式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
缴费时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收费标准计收类型按件计收按量计收
适用情形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
计收方式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累计申请件数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计收标准10件以下(含10件)11-30件(含30件)的部分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30页以下(含30页)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1页以上的部分
不收费100元/件不收费10元/页20元/页40元/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55-88177511,传真:0755-29998697),电子邮箱:指定邮箱(该电子邮箱仅用于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联络,不用于本机关接收和受理通过互联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宝安区宝城创业一路1号区政府大楼四楼东区464室,邮政编码:518101(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robot)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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