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在推进碳交易工作过程中发现,有29家单位存在停业、基准碳排放筛查年份期间连续三年碳排放量不达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等情况,不宜继续纳入碳市场管理。经日常检查、意见征求、社会公示等程序,现将29家碳排放单位移出2023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名单见附件)。
请移出企业(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被移出名单后十五日内完成预分配配额(如有)缴纳工作。
如后续存在因注销、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商事主体资格丧失的,应根据《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提前做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和存量配额处置工作。对于确认被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但商事主体资格仍存续的,其持有的历史存量配额可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其交易账户有效期为自移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之后按交易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碳市场2023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移出清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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