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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社会化引才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1日 10:15:02 发布部门: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收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快推进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建设,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参与苏州工业园区引才聚才工作,激发社会化引才主动性、积极性,制定实施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鼓励社会化机构作为引荐主体协助园区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社会化机构是指为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引才荐才、服务人才且有成效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具体包括海外引才工作站、海外离岸创新基地、国内外留学人员组织、校友组织、人才联络组织、学术机构、联盟协会、投资机构、服务中介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才是指从区外全职引进优秀高层次创新人才。

  1. 申请备案的创新类人才须尚未与园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 已到岗的创新类人才须与园区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园区缴交社保或个税。

  第三条 本办法引进的人才鼓励申报相应人才计划,具体包括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江苏省双创人才计划、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第四条 社会化机构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 引才落户奖励。创新类人才自备案后3年内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完成到岗核查或签订相关协议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三个层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其中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博士后专项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社会化机构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国家级引才落户奖励(不含博士后专项)结合实际情况可分阶段兑现。对引进上级顶尖人才计划的,推荐申报苏州市社会化引才奖励政策。

  2. 引才服务奖励。鼓励具备专业服务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化机构开展高质量申报辅导服务,根据辅导后人才(项目)的入选成效,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绩效奖励。

  第五条 同一人才(项目)先后入选多级人才工程的,按照“晋级补差”原则执行。对已享受上级同类政策的人才(项目),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引才落户奖励兑现按照“阶段性补差”原则执行。同一社会化机构不能同时享受引才服务奖励与引才落户奖励。园区重点产业企业引进并有效申报国家级人才工程的,参照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博士后专项奖励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企服中心组织实施,常态化接受申报,每年两次集中组织兑现。没有按时进行引才备案登记的机构,不予兑现引才落户奖励。同一人才(项目)由多个机构引荐的,按照备案先后时间或者协商确定奖励主体。

  第七条 申请主体和相关单位应当对引进人才(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关联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骗取奖励的机构,取消当年度申请资格,追回相应奖励资金,并将失信信息记录主体信用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园区人才办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原《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伙伴”引才奖励办法(试行)》(苏园人才办〔2021〕9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whios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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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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