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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引进培育科技人才(团队)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0日 11:24:41 发布部门: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惠市科字〔2024〕10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引进培育科技人才(团队)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25日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引进培育科技人才

(团队)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和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以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集聚科技人才(团队),助力我市加快构建绿色低碳产业体系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人才(团队)包括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战略科学家团队、科技创新团队、科技创业团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以项目形式资助科技人才(团队)入选者创新创业。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支持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其他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围绕开展基础研究、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等方向引进培育科技人才(团队)。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人才(团队)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引进培育计划,编制和发布申报指南,做好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立项、签订合同书等工作,并根据合同书和有关规定开展项目过程管理、检查考核、绩效评价和结题验收。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技人才(团队)的引进、培育、项目申报、初审推荐、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战略科学家在惠州组建的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2人为当年从市外引进人员或尚未来惠州人员。核心成员原则上应取得所实施项目专业领域的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项目实施期间全职在惠州工作。

  (二)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的研究领域符合惠州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具有前沿性、突破性高水平科技创新成果,并能在惠州实现成果产业化,符合《惠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特级人才申报条件,能在惠州持续稳定开展工作,每年累计在惠州工作时间不少于90天,与申报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聘任协议或合作协议。

  (三)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高等院校、省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

  2.战略科学家或团队的第一、第二、第三核心成员在惠州创办的企业,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团队成员投入企业的实缴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3.如申报时尚未成立企业,可由战略科学家本人或团队的第一、第二、第三核心成员以个人名义先提出申报,并承诺在项目立项后6个月内在惠州注册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团队成员投入企业的实缴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第六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的人才应符合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

  (二)申请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类别的,要求人才近5年获得不少于1项Ⅰ类知识产权或不少于2项Ⅱ类知识产权(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为分类标准)。

  (三)在申报单位担任研发机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等职务。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技能等级;

  2.取得硕士学位、中级职称或技师技能等级,且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惠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4倍;

  3.国内外重点大学(QS或泰晤士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国内双一流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学士学位,且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惠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4倍。

  (四)申报单位应为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其他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单位。

  第七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人才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技能等级,具有高校、科研单位、知名企业核心岗位的研发、管理工作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拥有至少1项主营业务相关知识产权或科研成果。申报当年不超过60周岁,是企业主要创办者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

  (二)申报单位主营业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时在惠州注册不超过3年。

  第八条  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的人才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并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申报单位担任研发项目负责人或科研骨干。申报当年不超过40周岁;曾在重点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担任学科带头人、项目带头人,或曾在知名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申报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女性申报年龄要求可相应放宽2周岁。

  (二)申报单位应为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其他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单位。

  第九条  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带头人、第一核心成员和第二核心成员申报当年均不超过60周岁。团队带头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技能等级,应在申报单位担任(拟任)高层技术管理人员或研发项目负责人等重要职务,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团队组织管理能力,已取得高水平科技成果。团队第一、第二核心成员应具有硕士学位、中级职称或技师技能等级及以上条件。

  (二)研究项目应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攻关项目,能有效解决核心技术、共性关键技术或“卡脖子”技术,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创新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三)申报单位与团队带头人和第一、第二核心成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周期应能够覆盖团队项目合同执行周期。

  (四)申报单位应为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其他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单位。

  第十条  科技创业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和明确的职责分工,申报当年均不超过60周岁。

  (二)团队带头人或第一核心成员、第二核心成员之一应为企业主要创办者且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自然人股东,且入选后资助期内须持续满足该条件。

  (三)创业项目应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且产品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有较好的市场前景,预期能够在未来5年内实现产业化,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四)申报单位在惠州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团队带头人和第一、第二核心成员均持有公司股权且总股权占比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申报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的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科技创业团队带头人和第一、第二核心成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全职来惠州工作不超过3年;

  (二)尚未来惠州工作,已与我市申报单位签订意向工作协议,并承诺发布入选通知后1年内来惠州的。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创业团队项目常年接受申报,集中组织评审。已通过惠州入选国家、省重大人才计划(项目)的人才(团队),不能申请惠州市科技人才(团队)引进培育项目。

  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发布指南。市科技局根据科技人才(团队)年度工作安排,在市科技局网站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引进培育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推荐程序等,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审核辖区内申报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合理性,向市科技局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主要采取网络评审、会议(答辩)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主要围绕学术水平、创新能力、创新贡献、工作基础、创新潜力、申报单位支持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审;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创业团队项目主要围绕团队整体水平、团队构成合理性、团队到位可行性、实施项目的必要性、工作基础、技术先进性、项目产业化前景、申报单位支持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审。

  (四)名单审定。市科技局对申报单位、人才、团队成员的社会信用进行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入选人才(团队)项目名单和资助经费额度。

  (五)下达立项。由市科技局下达科技人才(团队)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三条  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常年接受申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立项及确定资助方式、资助资金。

  第十  战略科学家团队项目根据团队的创新影响力、投入程度以及预期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不超过1亿元的综合性支持。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按A、B、C、D、E五档分别给予500万、400万、300万、200万、100万元资助,分五年等额发放。资助资金60%用于支持入选人才开展科研工作,40%用于入选人才个人生活补助。

  第十六条  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给予50万元的资助,分五年等额发放。资助资金60%用于支持入选人才开展科研工作,40%用于入选人才个人生活补助。

  第十七条科技创新团队、科技创业团队项目按A、B、C、D、E五档资助,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高校、实验室及非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不作要求)。经费分三期拨付,签订合同书后拨付30%,中期考核通过后拨付40%,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30%。

  对创新成果有重大突破、后续有突出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团队、科技创业团队项目,在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其后续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后,可对团队项目给予持续支持,项目资助经费最高可追加至3000万元。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同意新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共建方案中确定引进的科技人才(团队),符合申报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由专家评审确定资助档次予以资助。

  十九对由惠州推荐申报入选国家、省重大人才计划(项目)的人才和团队,按照国家或省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配套资金按国家或省补助资金同期数、同比例、同类目拨付。

  二十  资助经费发放按“就高、补差、不重复”最高总额限制原则发放,若存在享受市级其他同类型人才政策的情形,或是先入选市级人才计划后入选国家、省重大人才计划(项目)的人才(团队)的情形,以最高资助金额为上限予以资助。

  二十一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由市科技局、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单位以及人才共同签订合同书,科技创新团队和科技创业团队项目由市科技局、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单位以及团队带头人及团队第一、第二核心成员共同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约定人才(团队)项目的工作计划、绩效目标、知识产权归属、各方权利义务等。人才(团队)项目实施周期视具体情况约定为3—5年。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资金支出负责;应为入选人才、团队成员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条件,做好入选人才或团队成员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督促入选人才、团队成员履行合同书约定,配合履行考核验收等相关职责;做好相关重要信息的保密以及人才安全风险评估、防范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在资助期间须全职在惠州工作;科技创新团队、科技创业团队带头人和第一、第二核心成员在资助期间须全职在惠州工作。

    入选的人才要求全职的,须与申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协议执行期内持续在惠州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协议执行期内惠州为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入库实缴金额不为零)的唯一缴纳地;

  (三)从境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来惠州的,其人事关系若无法改变,需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提供同意派出任职证明或同意离岗创业证明,且立项后仅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惠州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入库实缴金额不为零);

  (四)另有政策做出特别规定的。

  二十五  人才、团队成员或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助经费的,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终止其项目,并追回全部已资助经费,视情形阶段取消或永久取消入选人才、团队成员和申报单位申报我市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资格。违反社会信用有关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六人才年龄、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人才来惠州等时间节点计算为项目申报当年6月30日。

  第二十  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11月24日印发的《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引进培育科技人才(团队)的实施办法》(惠市科字〔2024〕13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whios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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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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