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发〔2024〕58号
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持续加强我市博士后管理,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规范博士后资助资金申报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关于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人才通〔2023〕4号)、《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深人社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把博士后招收培养质量
设站单位要切实以提高博士后招收培养质量为核心,按照“公开招收、平等竞争、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原则,加强对博士后申请资格的审查,严格按规定条件招收,择优招收毕业于境内外排名前列高校或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的优秀博士毕业生从事博士后研究。
二、规范博士后进站管理
(一)规范集团公司博士后进站。博士后在深圳的集团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全职工作,经批准后可按同一单位(集团)申报进站,但博士后在同一集团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之间流动,先入职后进站的,不予资助在站生活补助。本市在职人员在本单位(集团)脱产或辞职后不满一年,进站本单位(集团)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不予资助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
(二)规范博士后在站期间劳动(聘用)合同。博士后与设站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合同需明确在站时间、岗位性质和工作地点,其中,在站时间不少于2年。博士后需延长科研工作时间的,应与单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办理退站手续。
(三)关于二次进站。本市在职人员在本市从事博士后工作的,不予资助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已享受过本市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并再次在本市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不再享受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已享受过本市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中途退站后再次在本市进站的,不再享受我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
三、强化博士后在站期间考核
(一)完善博士后考核评价体系。设站单位应规范博士后考核流程,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标准。设站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博士后的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其中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参加考核。
(二)做好博士后在站考核进度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进站手续后,设站单位应根据在站生活补助的规定条件及时合理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开题、中期和期满考核,考核形式以答辩为主。考核通过线上形式进行的,单位应做好录音录像,并予以保存。
四、优化博士后资助申请和使用
(一)提高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使用效率和支出进度。对于2023年11月(含当月)之前出站,符合申请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条件的博士后,申请第二、第三次科研资助时,上一笔已拨付的科研资助进度不低于60%,博士后申请时应提供支出项目及金额的说明。
(二)简化出站科研资助拨付方式。单位应简化申领流程,方便博士后按规定据实使用。博士后可采取发票、收据、劳务支出清单、境外支出电子记录等报账形式,不定期据实申领科研资助。
(三)规范出站科研资助使用。出站科研资助可用于设备费、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在上述经费范围内,由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统筹使用,其中,劳务费一般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博士后出站留(来)深个人创业的,科研资助可用于创业场租及工商注册、财税服务、知识产权、社保服务、法律服务、人力资源等创业服务。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提留、挪用、结余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资金,或从中提取管理费。
(四)规范博士后日常经费使用范围。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由设站单位根据博士后工作需要统筹使用,可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考核费用、专家指导费用、学术交流活动费用、业务培训费用、赴外招聘费用、国际合作费用、博士后发展促进会会费等支出。
五、规范博士后全职在深工作要求
在站或出站博士后必须全职在本市工作。博士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
1.与市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2.非因履行深圳全职工作需要,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3.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深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4.在深圳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且未依法纳税的;
5.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六、强化博士后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各用人单位是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博士后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深人社规〔2024〕2号),正常开展博士后招收工作,加大博士后工作经费投入,加强日常管理,强化培养质量,并于每年提交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年度报告。未按要求招收博士后的设站单位将被撤站,被撤站的分站、创新基地或依托本部招收单位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
七、健全博士后工作监督管理机制
(一)强化专项资金监管责任。用人单位应加强资金监管,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使用与退款追缴。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停止资助或撤销设站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助,相关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根据法律、法规等进行信用惩戒。
(二)规范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博士后生活补助到账后,申请单位应及时拨付给博士后。2024年12月(含当月)前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提前退站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办理退站手续,并在退站后1个月内,将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和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按规定退回市财政专门账户。博士后在出站科研资助发放后1年内离职,并在本市继续从事科研工作,且原所在单位未形成任何支出的,原所在单位将科研资助全额退回我局专用账户后,可由新单位向我局申请一次重新发放。2023年12月(含当月)后出站留(来)深博士后在享受生活补助期间离职,原所在单位可继续将生活补助按规定发放博士后。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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