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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7日 09:53:32 发布部门:南沙区人民政府 收藏

穗南开管办规〔2024〕6号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精神,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南沙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支撑南沙区打造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南沙区从事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支机构;

  (三)具有南沙区户籍或者在南沙区工作并持有居住地址为南沙区的“广东省居住证”的自然人;

  (四)在南沙区工作,遵纪守法,拥护“一国两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九)项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

  二、支持内容

  (一)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2.对获得广东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给予奖励10万元。

  3.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100万元。

  4.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每项分别给予资助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5.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成功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在获得公告后资助3000元/件。

  6.对首次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通过复核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每次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获评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7.对新获评国家、广东省版权示范企业(单位、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同一项目获得多个级别同类奖项的,仅对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先获低级别奖项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

  (二)加强知识产权金融赋能

  1.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小微企业以其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质押方式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资金的,按该笔贷款所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的50%给予资助,每项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资助最高5万元。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得同时申请担保费和保险费资助。

  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还本付息后,按其实际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资助,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本项与市级部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政策仅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兑现。

  2.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发起单位以南沙区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为基础构建资产池并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2%给予最高600万元资助。企业通过南沙区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且该笔融资还本付息后,按其实际融资金额3%的年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资助,每笔融资资助期限最长三年,一年期资助最高200万元,累计最高600万元。对同一单位资助不超过其实际发行成本或融资成本。

  (三)支持知识产权转让许可

  1.企业吸纳转让许可专利。对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吸纳专利成果,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转让登记、许可备案登记的,按实际支出转让、许可费用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2.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对高校、科研机构向企业转让、许可专利达到15件(次)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件(次),增加2万元奖励。同一单位每年奖励最高50万元。

  3.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对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通过广东省专利开放许可发布平台及分平台授权许可企业实施其所拥有专利的,按实际成交许可费金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法院生效判决胜诉的,按实际维权代理费用的30%给予资助,对每件国内案件资助最高50万元,每件国外案件资助最高10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最高300万元,且获得各级资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维权代理费。

  2.支持软件正版化。企事业单位上年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累计30件以上的,按其上年度购买正版软件费用的3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最高50万元。

  (五)鼓励知识产权保险

  1.企事业单位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保险的,按实际已缴纳投保费用的8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最高50万元;购买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保险险种的,按实际已缴纳投保费用的6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最高20万元。已获上级资助的,按上述资助标准给予差额资助。

  2.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保险业务,对已产生保险理赔且赔付对象为南沙区企业的知识产权海外保险保单,按实际已赔付金额的20%对保险机构给予资助,同一保险机构每年资助最高50万元。

  (六)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对在南沙区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新取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七)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1.对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运营满一年且申报年度内为区内不少于5家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曾获本项奖励的,只给予差额奖励。

  3.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南沙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全资子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品牌机构仅对一家子公司给予奖励。

  (八)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对区内经国家、省、市批准挂牌的公益性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给予50万元维权援助服务费用资助。

  2.对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并对外提供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的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每年给予10万元资助。

  3.对被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中心(TISC)或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九)促进粤港澳知识产权要素集聚

  1.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港元以上的优质港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南沙区设立的公司或子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50%),成立满一年,且申报年度内为区内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预警分析、交易转化等相关服务达30笔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鼓励港资澳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南沙经营发展(港澳企业或股东出资比例不低于50%),对其在南沙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资助,每月每平米补贴不超过50元,每年资助最高100万元,同一单位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3.在南沙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新取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4.按照国家对南沙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对落户先行启动区并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南沙区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

  (十)推进与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

  1.企业以港澳知识产权进行知识产权质押或担保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标准给予资助。

  2.企业的港澳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在港澳地区提起或被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胜诉的,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标准给予资助。

  3.企业为港澳知识产权购买保险的,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标准给予资助。

  三、附则

  (一)符合本办法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已获得本区“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同类扶持措施支持,自愿放弃“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扶持的除外。对于享受本办法扶持的单位及个人,如有采用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助的行为,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取消或收回扶持资金,取消申请人三年内申请本办法扶持资格。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市场主体,依照《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予奖励。

  (二)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领兑现程序、申报材料等相关事宜,并提请评审小组对知识产权项目的扶持资金进行最终审定。

  (三)本办法中“胜诉”是指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申请人知识产权有受到不法侵害或认定申请人不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如未注明的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最高”“最长”“不超过”“以上”“不少于”“不低于”的数额均包含本数。

  (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的第1点、第2点、第3点、第6点、第7点,以及第(八)项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第1点规定的相关扶持事项按办法扶持标准予以兑现,其他事项扶持补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扶持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2日。《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3〕1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到期前,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whios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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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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