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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阳江市知识产权“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6日 09:37:00 发布部门: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和有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阳江市知识产权“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共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阳江市知识产权“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广东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深化我市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坚持变监管资源为服务经济发展优势资源,通过开放包容的服务姿态,践行包容审慎理念,激励企业守正创新,更好发挥知识产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知识产权工作有关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知识产权“白名单”(以下简称“白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阳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阳江市知识产权“白名单”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白名单”以自主申报和遴选推荐为主。

  (一)当事人向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相关责任科室初审后,提交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阳江市市场监管局以知识产权、信用等各类信息及数据为参考依据进行筛选,包括但不限于我市现有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专利奖获奖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用标企业等。

  对于符合“白名单”要求的,由阳江市市场监管局在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无异议,在5个工作日内在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政府网站、官方公众号以及阳江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入选名单。

  第六条当事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阳江市,诚信合法经营,具有稳定良好的营收状况和发展前景;

  (二)不存在未经修复的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不良信息,未被列入其他黑名单;

  (三)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不存在商标侵权、恶意注册商标、假冒专利、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规范使用等侵权违法行为;

  (四)舆情信息良好,不存在投诉举报记录。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列入“白名单”:

  (一)在知识产权领域具备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诚信守法经营、自觉保护知识产权权益,受到社会、公众好评的;

  (二)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中获得国家或地方奖励的;

  (三)五金刀剪龙头企业;

  (四)地理标志产品示范企业、龙头企业;

  (五)知识产权拥有量较多企业、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微企;

  (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给予激励的。

  第八条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每2年进行一次名单发布,通过阳江市市场监管局政府网站、官方公众号以及阳江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纳入知识产权“白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2年,“白名单”纳入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的日期为准。

  第三章 激励和管理

  第十条列入“白名单”的,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及时将“白名单”推送给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分行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金融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为“白名单”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理授信额度和续贷便利等增值服务;

  (二)申报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项目酌情予以加分或者加大财政项目扶持力度;

  (三)优先推荐参加知识产权各类奖励、参赛评选和表彰评选;

  (四)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利服务;

  (五)在专利优先审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六)按照“无事不扰、有需必应”服务理念,主动对接“白名单”在知识产权方面所需服务事项,减少对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七)首次发生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在积极配合调查自愿接受处罚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八)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以上激励可单项或多项进行。

  第十一条“白名单”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权将其从白名单中移除,并向社会公示:

  (一)未恪守诚信原则,隐瞒真实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出现产品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整改不达标的;

  (四)出现商标侵权、恶意注册商标、假冒专利、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规范使用等侵权违法行为,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知识产权“白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阳江市市场监管局举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阳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whios717)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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