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景山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8日
石景山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石银保〔2024〕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23号)、《石景山区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工作方案》(石政办发〔2023〕6号)有关部署和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石景山区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来源于石景山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风险补偿资金池2000万元,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由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并委托托管机构具体运营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合作担保机构代偿的小微企业贷款进行代偿补偿。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规范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形成“善贷”“愿贷”“敢贷”氛围,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健全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评审、事中监管、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二)申请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150BP,对于不上浮的贷款业务发生代偿时予以优先补偿。
(三)与托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积极履行各项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合作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与石景山区银行机构建立担保合作机制。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认定的、具有担保机构评级资质或资本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信用评级报告。
(三)具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评审、事中监管、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申请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0BP,对于不上浮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予以优先补偿。
(五)与托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积极履行各项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符合国家、北京市、石景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补偿内容
第七条 当符合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代偿,托管机构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对确定为“损失”类的贷款,按照担保机构代偿额50%及以上、35%(含)—50%、25%(含)—35%、15%(含)—25%的比例(含银行分担部分),风险补偿资金相应按照代偿额的25%、20%、15%、10%的比例补偿相关担保机构,单笔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当符合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首次贷款、信用贷款、供应链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纳入“损失”类的贷款,托管机构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对追偿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部分给予风险补偿,代偿由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各承担50%,单笔不超过50万。代偿资金由合作银行向贷款企业追偿,追偿资金按整体授信额度50%的风险承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委会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托管周期。
(二)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托管机构。
(三)审核补偿方案。
(四)审定、核销坏账。
(五)审议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工作报告。
(六)每年定期对合作机构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抽查。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委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托管机构。
(二)会同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委会共同审核补偿方案。
(三)会同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委会共同审定、核销坏账。
(四)会同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委会共同审议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受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账户的管理及运营。
(二)负责选定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上报备案。
(三)负责对申请纳入补偿范围的贷款项目进行备案。
(四)对合作机构提交补偿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报告。
(五)督促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日常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对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要求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及时整改。
(六)制定补偿方案,经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发放补偿资金。
(七)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于4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八)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与托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符合本办法的新增担保贷款、首次贷款、信用贷款、供应链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于每月前两周向托管机构进行项目备案;托管机构应于月底前完成项目初审,并向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补偿申报: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在贷款确认不良后可进行补偿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补偿审核:托管机构收到申报资料后,对报送项目进行初审,向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提出补偿方案。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区财政局对发生补偿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补偿确认: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出具审核意见。托管机构依据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对补偿方案的审核意见,向合作机构出具项目确认文件,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追偿: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应实施有效追偿,追偿回收款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差旅费等),按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比例缴回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每次向托管机构申报补偿时,需就已补偿项目的追偿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责任免除:因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违反与托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约定,或备案贷款项目受到金融监管部门调查、处罚的,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向使用,确保安全运营,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在贷款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有弄虚作假,或在不良贷款处理过程中,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不予配合的,托管机构可取消所承担的补偿义务,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责任也同时随之取消。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在确保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可对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的闲置资金进行增值运作,兼顾资金的流动性和合理的收益水平,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自风险补偿资金拨付之日起,托管机构可按年度提取风险补偿资金委托管理费。管理费比例由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区财政局根据托管机构履职情况、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资金池总额的1%。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收益及追偿回收款及时滚存进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本金总额超过该机构备案贷款项目本金的3%,或对该机构补偿金额超过200万元,暂停该机构备案项目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3%以内,或由于追偿返还致补偿净额低于200万元时,恢复办理该机构备案项目补偿业务。
第二十四条 备案项目授信额度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本金的40倍时,暂停各合作机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银行保险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北京市石景山区小微企业融资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石金融〔202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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