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现印发《石景山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办法》,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石景山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 2021—2035 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以及《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服务石景山区“高 精尖”产业发展的质量和能力,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城市创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事 业单位、社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创业服务机构等各类法人机构。
第三条 设立促进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 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 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推动知识产权品牌建设。
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鼓励创造高价值知识产权。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金奖每项奖励2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1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10万元,银奖每项奖励5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3万元。
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特等奖每项奖励15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
第七条 支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对初次通过的,按照合同额中认证费用给予后补 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支持企业实现知识产权价值。
(一)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年度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贴,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二)支持企业参加专利保险。对已投保的企业,经认定,按专利保险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知识产权转化。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且经认定的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合同实际支付额的2%且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年度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加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产业园区、孵化器等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纠纷调解、法律咨询、宣传培训等综合性公共服务,对获得年度北京市优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称号的,给予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端推进工作,企业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按照合同额的 30%给予后补贴,年度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每年制定并发布本办法实施的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
申报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知识产权资助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按期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且构成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
第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后,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撤销资助,追回资金,五年内不得申请资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 一)失效的专利、商标;
( 二)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
( 三)已获得市级、区级政策奖励;
( 四)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 五)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石景山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京石市监发〔2021〕1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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