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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业务年度省级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7日 17:47:49 发布部门:珠海市商务局 收藏

  各有关保险公司、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 2024 业务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4〕131号)精神,为做好 2024 业务年度省级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2024 业务年度省级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

  专此通知。

  珠海市商务局

  2024 年 11 月 25 日

  (联系人:刘碧燕 联系电话:2159860)

  (联系人:杨静 联系电话:2137179)

2024 业务年度省级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一)“企业类”项目

  鼓励在我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除外)登记注册的外贸企业,向已备案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下称“出口信保”)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一般企业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对企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二)“平台类”项目

  鼓励保险公司对 2023 年出口额 1000 万美元(含)以下的外贸企业定向开展出口信保“普惠平台类”服务,扩大普惠平台覆盖面,对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费给予支持。出口信保相关产品定义见附件 1。

  二、支持时间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支持标准

  (一)“企业类”项目

  按企业 2024 年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不超过 30%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 500 万元。

  (二)“平台类”项目

  对保险公司垫付的通过“单一窗口”投保的普惠平台保险费给予全额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承保企业 2023 年出口额的0.048%。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程序

  1.“企业类”项目。申报企业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至 2025年 1 月 10 日之间登陆“珠海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https://113.106.103.75/#/home)进行网上项目申报,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关闭,不予受理。纸质材料在 2025 年 1 月 17 日前提交珠海市民服务中心 1 号楼 3 楼综合服务厅 16 号、17 号窗口(联系人:彭小姐;联系电话:2682781、2682782),由窗口收集后提交市商务局审核。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并根据省商务厅下达资金额度和第三方评审结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经市商务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进行公示,于 2025 年3 月 28 日前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商务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配合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2.“平台类”项目。根据省商务厅的文件要求,由符合条件的省一级保险公司在 2025 年 1 月 31 日前向省商务厅提交书面申报材料,请我市各保险公司与省一级保险公司做好对接沟通。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支持的,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类”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企业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盖公章);

  (4)保险单明细表(复印件,盖公章);

  (5)投保企业付款银行水单或流水清单(复印件,盖公章);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 下载打印,盖公章)。

  “企业类”纸质版申报材料需按顺序、类别进行归类装订,加盖企业公章,加封面后装订成册,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2.“平台类”申报材料

  (1)“平台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3,盖公章);

  (2)保险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3)“单一窗口”投保企业有效保单明细和存续情况清单(含电子版,存续情况查询时间应不早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

  (4)保险费发票明细清单(含电子版);

  (5)相关应收款台账清单(含电子版);

  (6)独立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保险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https://gd.gsxt.gov.cn/index.html 下载打印)。

  五、管理与监督

  (一)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虚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将相关违法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停止其5 年内申报市商务局相关专项资金资格。

  (二)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企业类”项目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不予支持:

  (1)申报企业(单位)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整改,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

  (2)申报企业(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被市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同一项目已获取商务领域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四)本指南由珠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申报指引注意事项

  2.“企业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3.“平台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下载
附件1:申报指引注意事项.docx
附件下载
附件2:“企业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下载
附件3:“平台类”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docx
(责任编辑:whios717)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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