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部署,及时清理妨碍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肇庆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肇商务规〔2023〕1号)第四条第(一)款“园区经营管理主体或牵头企业是在肇庆市内工商注册,有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肇庆市商务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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