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各部门:
《增城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增城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区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提升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总称。
第四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配置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进行配置。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有其他特殊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处置。
(二)利益均衡原则。利用公共资源面向公众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兼顾经营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办分离原则。政府机构不得直接经营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收支分开原则。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以下项目: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二)公园、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有偿使用;
(三)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
(四)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偿使用;
(五)政府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有偿使用;
(六)水资源及河道、堤防、山塘、水库等水利设施资源有偿使用;
(七)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港口码头、砂石堆场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区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
第六条
土地、矿产、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等。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不纳入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第八条
各公共资源使用管理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公共资源有效利用。
(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制定增城区范围内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相关收费事项。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市政道路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区水务局。负责建立水库、河道、水利设施工程、河沙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负责依据职能协助做好地下空间公共资源规划和用地审批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区林业园林局。负责建立公园绿地、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其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文化、旅游资源、体育场馆、卫生等公共场所场馆、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等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制定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做好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第九条
区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应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动态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非法占用公共资源行为。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包括存量和“十四五”期间计划新增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并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全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实施方案,充分论证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条件成熟时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充分考虑公众接受程度和承受能力,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重大民生,依法需进行听证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广泛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或授权下属单位委托评估机构对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公开竞价交易的底价或协议转让价格。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零星分散的公共资源使用,不适宜在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使用资源资产实施办法,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在签订使用合同后可出租(借)资源资产至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公开交易中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属单位)与经营主体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
经营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费,包括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已授予特定主体经营但未进行价值评估的公共资源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备案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未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特定主体为经营主体的,可采用作价投入、协议转让或收取合理费用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并补签合同;
(二)特定主体为非经营主体的(如机关事业单位),可采用补充协议方式明确使用期限、管理要求等;
(三)对已签订有偿使用合同,但有偿使用价格不合理的相关合同,依法予以解除、变更。
具体处置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收缴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的有偿使用、收入收缴、资金管理、票据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收取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多收、提前收取或者免收、减收或缓收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二)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市对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 2024年11月6日印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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