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要求,加强全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统筹管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水平与使用效率,经研究,省科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了《江苏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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