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广东省关于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的若干措施》《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深圳市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行动方案》等精神,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应用,助力打造人工智能先锋城市核心区,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大模型研发支持
(一)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企业自主研发、公开发布的人工智能行业大模型,具有5个以上市场应用案例且实际完成合同额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已完成国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的大模型进行应用场景开发和推广的,依条件按照不超过服务采购合同额(含模型私有化部署费用、云化部署费用、API调用费用以及大模型一体机中大模型部分费用)的3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第二条算力服务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租用算力平台上的智能算力资源投入人工智能大模型研发、训练及推理,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的智能算力服务合同额的3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500万元。
第三条语料数据支持
(一)数据要素运用支持。企业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购买非关联方的语料数据进行大模型研发和应用的,依条件最高可按语料采购服务合同额的1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最高50万元。
(二)数据入表流通支持。企业在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资产入表活动,对于数据资源首次入表金额大于100万元且在依法成立的数据交易机构流通交易的,对企业为实现数据资产入表所发生的服务费用予以20%的支持,每家企业最高20万元。
(三)数据开放共享支持。企业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大模型训练语料(含行业数据集),首次开放根据语料规模质量、更新频率和应用成效,依条件最高可按企业语料生产费用的20%给予15万元支持。
第四条场景应用示范支持
(一)“场景+AI”示范应用支持。支持面向现代服务业、新型工业化等行业,打造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场景,对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技术应用与场景建设项目,经综合评审,依条件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全区每年支持项目不超过20个。
(二)“软件+AI”示范应用支持。支持企业开发首版次人工智能软件产品,被列入国家、广东省或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依条件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支持。
(三)“硬件+AI”示范应用支持。支持智能终端、具身智能机器人、“三全智能”(全身、全车、全屋)等应用大模型技术的智能硬件产品研发推广。对销售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产品,按该产品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五条专业楼宇(园区)建设运营支持
(一)特色园区支持。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软件名园(基地)的人工智能特色园区,依条件给予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支持。
(二)专业楼宇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专业楼宇,给予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一次性支持。专业楼宇建设达到一定规模的,依条件给予运营机构最高500万元运营支持。
第六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政府物业支持。促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聚集,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企业,可按市场评估价的40%租赁政府产业用房;在前述基础上达成一定条件的企业,最高可按实际支付租金给予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
(二)社会物业支持。对入驻福田人工智能集聚区专业楼宇的人工智能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租金支持。
第七条 孵化载体运营支持
引导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专业孵化载体的运营机构,依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八条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
对从事人工智能领域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情况,依条件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科技金融支持
(一)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发挥国有基金杠杆撬动作用,推动政府引导基金与市场化基金联动,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人工智能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推动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企业上市融资。
(二)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降低人工智能相关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科技金融信贷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等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十条创新联合体支持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人工智能企业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建设创新联合体,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联合体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
对围绕人工智能产业领域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共性服务需求,建设算力调度、开放性行业大数据训练库、标准测试数据集、大模型评测开放服务、大模型及语料应用服务、测试验证等公共服务创新平台,依条件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人才支持
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鼓励并支持人工智能企业(机构)为福田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优秀个人,可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并按照当年福田区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十三条 创新发展支持
支持人工智能安全实验室建设,探索创新监管模式,引导企业树立合规发展意识。鼓励人工智能产业创新中心、赋能服务中心等创新平台发展,为企业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备案指导与服务。依托河套合作区区位和制度优势,支持人工智能企业按规定在跨境人员及物资通关、跨境资金结算、科研数据跨境流动、“双税优惠”等方面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四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
(二)本措施支持资金受产业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限制。
第十五条附则
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工智能企业和机构,服务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本措施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由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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