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管理,推动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9月12日
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管理,推动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青海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省科普专项项目),是指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围绕全省公民科学素质提升、科技资源科普化、科普阵地建设和基层科普能力提升,以及开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的科普活动等,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普及项目。
第三条 省科普专项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影视作品等成果,应在封面、注释等适当位置标注“青海省科学技术普及专项支持”字样。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四条 省科普专项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系列科普活动。支持开展青海省科技活动周主会场和分会场活动、青海省科普讲解大赛、青海省科普微视频和优秀科普作品评选、青海省科学实验展演汇演大赛、青海省科普统计调查工作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科普活动。
(二)基于省科普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开展的省级层面科普工作。支持推进全省优质科普资源共享共用,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合作开展具有品牌效应的科普活动。
(三)基层科普能力建设。支持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围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开展具有地区特色的科普活动。
(四)省级科研类科普基地能力提升。支持已认定的省级科研类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基础设施和展陈改造提升、创新科技传播、科普资源挖掘和融合、科普交流与合作、科普人才培养等。
(五)科技资源科普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利用科技资源开展科普工作,进行科普宣传,开发科普资源,推动与传媒、专业科普组织合作,普及相关科技成果。
第三章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省科普专项项目申报主体:
(一)系列科普活动的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策划全省大型活动能力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青非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科普活动组织能力的单位等。
(二)基于省科普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开展的省级层面科普活动的申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省级层面科普工作能力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青非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科普工作能力的单位等。
(三)基层科普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市州科技主管部门。
(四)省级科研类科普基地能力提升项目的申报主体是已认定的省级科研类科普基地。
(五)科技资源科普化的申报主体是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等具有开展科普工作能力的单位。
第六条 省科普专项项目申报程序:
(一)发布指南。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在省科技厅网站公开发布。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填写项目申报书,提交相关材料。为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普工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不计入省级科技计划限项范围,但在省科普专项项目执行期内主持(参与)不得超过1项。
(三)项目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年度专项预算,按立项程序下达项目计划。
(四)合同签订。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依据立项计划要求,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任务、考核目标及经费预算。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终止,专项经费不予拨付。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七条 青海省科技活动周主会场和分会场活动、青海省科普讲解大赛、青海省科普微视频和优秀科普作品评选、青海省科学实验展演汇演大赛、青海省科普统计调查工作等系列科普活动,根据活动要求确定项目实施期限。基层科普能力建设项目(第四条的三款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他科普专项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八条 省科普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实施项目,及时向省科技厅汇报项目实施进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省科普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的名称和承担单位不得变更,项目任务和考核指标等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条 因工作调动、出国(境)、伤病、亡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可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省科技厅相关会议研究通过批复后执行。
第五章验收
第十一条 青海省科技活动周主会场和分会场活动,青海省科普讲解大赛,青海省科普微视频和优秀科普作品评选,青海省科学实验展演汇演大赛、青海省科普统计调查工作等系列活动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以提交活动总结、财务决算报告和相关活动材料的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其他省科普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相关验收材料,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项目验收时将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合并作为综合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科普专项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验收,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时验收的,执行期内项目只可延期一次,且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根据省科普专项项目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按时完成合同书的项目任务和考核指标,经费使用合法和规范,验收结论合格。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不合格:
1.超过合同规定执行期限3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并未申请延期的。
2.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完成率不到80%。
3.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4.财务验收未通过的。
5.违反第九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 省科普专项项目验收不合格导致项目终止的,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终止的,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追回不合理支出和剩余经费或全额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科普专项项目以事前补助方式进行资助,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和竞赛活动中颁发的奖金、制作奖牌和证书等费用,其中,设备费不得超过总资助经费的30%,不得列支间接费用,资金使用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科普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合同约定及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科普专项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全过程,依法接受各级审计、纪检、财政和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严格遵守《青海省省级科技计划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涉及违法违纪的,依程序移送相关部门。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3日。
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