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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化妆品行业广告发布合规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1日 15:38:12 发布部门:黄埔区人民政府 收藏

  为规范化妆品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本局制定了《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化妆品行业广告发布合规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加强宣传,指导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告行业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维护化妆品广告市场秩序,为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广州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化妆品行业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为规范化妆品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广告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1.本指引所指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2.本指引适用于在广州市黄埔区行政区域内发布化妆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

  二、发布要求

  (一)坚持正确导向。

  化妆品广告应当坚持正确导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求,不得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二)内容真实准确。

  1.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化妆品广告中对化妆品名称、功效宣称、原料、功效成分、质量、用途、产地、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2.使用数据(如销量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化妆品广告应避免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特级”“顶级”“极品”“冠级”“极致”等用语,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可对照《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进行规范。

  3.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三)明晰重要信息。

  1.化妆品广告中涉及功效、安全等相关宣传应与其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以及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相符。

  可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在确保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和充分性的证据支持下,在广告中对上述功效进行解释和说明。

  2.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四)明确主体责任。

  1.广告主应当对化妆品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违法化妆品广告。

  3.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仅能为使用过的化妆品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三、负面清单

  (一)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以及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应避免使用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用语。

  (二)不得虚假、夸大或宣传无法验证的内容,应避免使用下列内容:

  1.速效、超强、全方位、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绝对话词意;

  2.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或者编造的术语、机理、概念,以及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干细胞、量子等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用语;

  3.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

  (三)不得宣传化妆品为“纯天然产品”“有机产品”等;化妆品中添加有部分天然或者有机原料的,不应概括宣传为“纯天然原料”或者“有机原料”,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化妆品为“纯天然产品”或者“有机产品”。

  (四)使用人群为“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的化妆品,广告功效宣传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不得使用上述范围外的功效进行宣传。

  (五)使用人群为“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的化妆品,广告功效宣传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

  (六)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四、其他规定

  (一)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知识介绍、种草测评、探店体验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当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等规定,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其为广告,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二)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化妆品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化妆品广告宣传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化妆品广告。

  (三)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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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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