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24〕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工作,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一)个人创业贷款对象及条件
1.个人创业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时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以下创业人员,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并办理就业登记;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有《就业创业证》并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持有《军官转业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
(4)刑满释放人员。持有《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
(5)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已通过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和注册),大学生村官和毕业学年毕业生需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
(7)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的返乡创业农民工;
(8)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的自主创业农民;
(9)网络商户。持有网络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或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在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
(10)脱贫人口。
2.个人贷款申请条件
(1)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没有不良征信记录,可以申请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含合伙创业)。
(2)符合地方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且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可以申请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
合伙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人和合伙人除符合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应不少于1年,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合伙人在申请时及贷款期内不能在其他单位有就业记录。
同时符合国家支持和地方支持贴息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优先为其申请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可同时申请国家支持和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申请合伙创业的,可单独申请国家支持或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
(二)小微企业贷款对象及条件
1.小微企业贷款对象
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贷款条件
(1)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新招用人员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可以申请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
(2)符合地方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单独申请国家支持或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对于符合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应优先为其申请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
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及期限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根据利息负担方式,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一是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二是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
(一)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2.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含合伙创业)和小微企业,国家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均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二)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贷款采取一年一还的形式,累计贴息次数不超过个人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总年数。自2024年7月25日起,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每人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且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0万元,贷款一年一还,累计贴息次数不超过个人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总年数。
2.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累计贴息次数不超过小微企业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总年数。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贴息
根据中央、省和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工作的要求,市本级和上街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照以下政策执行。中央、省有新政策要求的,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一)国家支持的贴息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含合伙创业)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承担实际贷款利息的50%,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市本级发放的贷款,财政贴息部分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由省与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上街区发放的贷款,财政贴息部分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由省、市、区级财政按照5:3:2的比例分担。
(二)地方支持的贴息贷款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含合伙创业)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承担实际贷款利息的50%,剩余部分按照贷款发放层级由相应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上街区若同时发放国家和地方支持的创业贷款,市级财政可对地方支持的贷款财政贴息部分给予50%的支持。
四、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程序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人社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条件,核查人员资格等;担保机构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核定担保额度,签订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根据其经营状况等核定贷款金额,办理各类手续,发放贷款。
(二)合伙创业担保贷款
人社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审核申请人条件,核查人员资格、《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创业协议等;担保机构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核定担保额度,签订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根据其经营状况等核定贷款金额,办理各类手续,发放贷款。
(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人社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审核创业担保贷款主体资格、吸纳就业人员情况等;担保机构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核定担保额度、签订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根据其经营、财务等综合状况核定贷款金额,办理各类手续,发放贷款。
五、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4.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材料;
6.个人承诺书;
7.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合伙创业担保贷款:
1.《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创业协议;
5.反担保材料;
6.个人承诺书;
7.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企业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营业执照、相关行业准入许可证等经营项目证明;
4.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材料等;
5.反担保材料;
6.个人承诺书;
7.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创业担保贷款的办理时限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人社经办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担保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保,签订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贷款。
(二)小微企业、合伙创业担保贷款
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人社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担保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保,签订担保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贷款。
七、免除反担保要求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三)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有关创业创新赛事活动规定奖项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
(四)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三等奖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
(五)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六)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
八、加强数据统计、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各经办机构在统计借款人员时,区分10类借款人,同时进一步区分出女性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中,要进一步区分出其中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中,要进一步区分出其中的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两类人员。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数据的精确统计和精准管理。
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定期如实统计和上报创业担保贷款有关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和担保基金运营情况,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绩效管理,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关工作。
九、鼓励各地加大支持力度
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各县(市)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和贴息比例,对于超出本通知规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以及突破本通知规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或贴息比例的贷款,奖补资金不予贴息。
十、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郑人社办〔2022〕310号)同时废止。
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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