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批准,对《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进行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原《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科经委规〔202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24年9月23日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进一步促进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根据《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所指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相关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汽车、船舶等浦东传统优势产业。
第三条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浦东传统优势产业范畴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制造业、软件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的重点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具有领先地位的领军企业、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的优势企业、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培育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五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条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五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
对新认定(首次)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两年内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对制造业、软件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的重点企业,经认定,根据其对浦东新区的综合贡献,按年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称的综合贡献,是指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进行的综合考核评定。
第八条“十三五”期间政策年限到期的重点领军企业、重点优势企业、重点培育企业,经复核,可继续享受一定奖励和相对应的创新型人才政策。
第九条附则
(一)对既适用上级政策相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对象在选择区级不同类型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或同时享受。
(二)本办法自2024年10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科经委、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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