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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31日 11:11:34 发布部门: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工作,现将《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开展好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活动,根据《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的参赛、提名、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每年开展的类别、授奖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竞赛结果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参赛成果的完成人、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参赛单位。

  第二章参赛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五条参赛成果完成人的条件:

  (一)自然科学类成果的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技术发明类成果的完成人应当是重大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以上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3.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科技进步类成果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较大技术创新;

  3.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四)青年类成果的完成人在参加竞赛当年,男性应当未满38周岁、女性应当未满40周岁(具体在当年竞赛通知中明确),主要是在烟台市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五)国际合作类成果的完成人应当是同烟台市的科技人员或者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外国科学家,与烟台市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累计3年(含)以上。

  第六条自然科学类成果等级评审标准: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七条技术发明类成果等级评审标准: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八条科技进步类成果等级评审标准:

  科技进步类成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是指在技术开发与推广活动中,取得或者引进的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评审标准为: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很强,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评审标准为: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评审标准为: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第九条青年类成果评审标准: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科学发现,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或在烟台市高新技术领域创新创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授奖。

  第十条国际合作类成果评审标准:同烟台市的科技人员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向烟台市的科技人员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为促进烟台市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外籍人士,可以授奖。

  第三章 参赛与提名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青年类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应是在烟台市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参赛成果事前应当征得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对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参赛前解决异议。

  第十三条参赛成果须经过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和公共利益的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实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农药、兽药、肥料、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等,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已获批两年以上的行政审批文件。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和国家安全的成果,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参赛成果应填写由市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参赛提名书》。参赛单位应当将相关材料报提名单位(个人),提名单位(个人)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提名,签署提名意见,将提名书相关材料报送到市组委会办公室。提名书的填写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完整、真实、规范。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项所熟悉专业的科技创新成果。

  第十六条《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五)所述“其他单位”,是指经市组委会办公室认定,具备提名条件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委有关部门及其他特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十七条参赛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指对参赛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等存在不同的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指对参赛成果涉及完成单位之间、或者完成人之间、或者完成人与完成单位之间在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排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地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指参赛成果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者省科技奖励、国家规定设立的部级科技奖励的;由省级部门(单位)、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依法依规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的;地市级相关奖励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不在此内;

  (四)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存在科研失信、违法犯罪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参赛成果提名单位(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市组委会办公室提交提名材料。市组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名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提交评审。

  第四章 机构与评审

  第十九条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拟授奖成果建议,裁定异议处理意见;

  (二)研究解决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中的重大问题;

  (三)提出有关完善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的政策性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领域专家担任。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主要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成果完成人及所在单位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参赛领域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按初赛、复赛、决赛三个阶段,分别设立评审组。初赛评审组由技术专家组成,根据授奖总数不超过50项、按照1:1.5确定复赛名单;复赛评审组由技术、产业专家组成,按照1:1.2确定决赛名单;决赛评审组由技术、产业、经济、企业界等专家组成综合评审组,进行现场投票,明确拟授奖成果和等级。市组委会办公室对部分拟授奖成果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三条市组委会办公室向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委员会报告参赛、评审情况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授奖成果建议,提交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的评审工作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五条参与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对参赛成果技术内容以及评审专家、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保守秘密。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

  第二十六条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授奖成果经市级媒体或市科技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授奖成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组委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单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异议分为非实质性异议和实质性异议。涉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涉及成果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

  对竞赛结果提出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条实质性异议由市组委会办公室协调提名单位组织处理。提名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提出异议处理意见,报市组委会办公室审核。

  非实质性异议由提名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协商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组委会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一条涉及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提名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成果不予授奖。

  第三十二条经公示的拟授奖成果,如无正当理由,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不得提出放弃。确需进一步完善的,经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申请,提名单位同意,由市组委会办公室审核批准。经批准不予授奖的,经过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后,再参加以后年度的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的,须重新提报。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三条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完成人不超过10人,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青年类、国际合作类授奖仅限于个人。

  第三十四条对授奖的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成果完成单位,按照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的标准予以资金奖励,奖励资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授奖的青年类成果完成人按照10万元的标准予以资金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市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烟台市科技创新成果竞赛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一致。

(责任编辑: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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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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