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推动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依据《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深龙科规〔2022〕5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内容
对为科技企业提供孵化服务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认定。
二、受理条件
(一)申请综合类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实际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孵化器运营时间满1年,具备明确的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2.孵化器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不超过50000平方米,其中可供在孵企业使用的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60%以上,孵化场地集中、界限清晰,产权关系明晰;
3.建有在孵企业毕业及淘汰制度,在孵企业不少于9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不少于3家;
4.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5%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5.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较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在孵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签约服务机构不少于6家;
6.拥有专业的管理服务队伍,专职管理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
(二)申请专业类区级孵化器,除满足以上综合类区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
(三)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毕业企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申报程序
申请单递交申报资料――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组织现场考察――社会公示――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审定。
四、申请材料
(一)申报书(附件);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税务部门系统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五)孵化场地为租赁的,提供孵化场地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文件(验原件),以及场地产权关系合法证明复印件(产权方或银行盖章、盖章)。
(六)管理团队专职人员名单、社保证明(近半年)及孵化器专业培训证明材料(验原件);
(七)孵化器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八)在孵企业清单(附件2)及入孵协议复印件(验原件);在孵企业营业执照、申请专利或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签约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复印件(验原件)及服务活动证明材料;
(十)孵化器场地平面图及孵化器场地详细文字描述;
(十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证明材料(对非专业类孵化器不做此项要求);
(十二)上述材料用A4纸正反面打印,附有目录及页码,按顺序合并胶装成册,加盖骑缝公章。书脊处印企业名称,提交一式一份。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五、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二)受理时间:
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30日(18:00截止)。
(三)申报材料受理窗口:
深圳市龙岗区海关大厦西座619室。
(四)咨询电话:
1.联系人:叶小姐,0755-28832410;罗小姐,0755-28902276
2.咨询业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02:00—06:00
六、注意事项
(一)孵化场地产权关系证明材料包括房地产权登记证、不动产权证、经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置的“两规”证或“三规”申报回执、企业代征地相关批复、国有资产划拨相关文件及其他能证明产权合法清晰的相关文件。
(二)毕业时间在两年内的毕业企业,毕业后还在园区正常运营的,可算作在孵企业,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孵化场地必须集中,界限清晰,不得分散布局。
(四)知识产权在申请中的企业,需出示相关申报阶段的佐证材料。
(五)申报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范围与已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范围存在面积重叠的,可申请认定,但不予孵化器认定奖励。
七、其他说明
(一)申报单位需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如发现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本次认定工作依据《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深龙科规〔2022〕5号)开展,因政策标准调整,已获得国家、省、市、区相关孵化器、加速器、园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均可申请,已获国家、省、市众创空间认定的场所不得纳入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认定场所范围。
(三)本次认定相关政策由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2024年10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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