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委、管委会各机构,驻区各职能机构,各重点国有企业:
经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投资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新链与资本链深度融合,完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投融资体系及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鼓励创新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有效服务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高质量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三城一区”主平台建设,特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打造高精尖产业主阵地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创资金),是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以财政资金出资方式设立的政策性扶持资金,主要采用股权投资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支持区内科创型企业拔节成长,吸引优质企业在经开区落地发展,助力经开区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科创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支持创新、促进发展”的原则运作,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
第三条 科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管委会负责审议科创资金的发展战略规划,审定基本管理制度,对科创资金投资运作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科技创新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筛选科创资金投资项目,对科创资金的运营管理进行督导。财政审计局负责科创资金的拨付。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国投)为科创资金的代持机构,履行科创资金出资人职责;北京亦庄国际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科创资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科创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科创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科创资金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负责评估审议项目投资方案及技术情况,出具评估意见。评审会原则上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科技创新局、亦庄国投各委派1名委员,聘请行业专家4名、财务专家1名;对由其他部门推荐的项目,由项目推荐单位委派1名委员,行业专家聘请数减少至3名。评审会审议的项目由评审会委员根据项目情况一人一票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条 管委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审查批准科创资金的实施细则;
(二)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议并批准投资建议和投资方案;
(三)对本实施细则约定的,涉及科创资金投资金额、特殊退出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科技创新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制定科技创新资金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申报和执行;
(三)征集和汇总科创资金投资项目,建立并管理项目储备库;
(四)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
(五)督促科创资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六)监督科创资金管理机构执行管委会决议;
(七)其他科技创新资金相关事项。
第八条 财政审计局作为科创资金监督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科创资金的拨付和收益上缴管理;
(二)负责对科创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亦庄国投作为科创资金代持机构,行使科技创新资金出资人义务,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权益,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亦庄产投作为科创资金管理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初筛评分、尽职调查、开展投资谈判、拟定投资方案等;
(二)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要求被投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核心团队成员对应退还金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建立项目投后管理机制,做好项目投后管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
(四)按时编制科创资金运营情况报告,定期汇报项目投资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对出现重大风险的项目,应及时向科技创新局进行报告;
(五)完成其他投资运作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科创资金可通过直投形式或“以赛代评”形式支持符合经开区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十二条 科创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技术研发、项目攻关以及提升创新能力,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采用直投形式时,科创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对于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投资支持。
第十四条 申请科创资金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经开区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企业为具有较强创新能力、高成长潜力或拥有核心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
(三)企业须为公司制法人,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或企业子公司在经开区进行工商注册、经营纳税;
2.企业或企业子公司已签署入区协议或拟签署入区协议并于出资前完成入区协议签署。
(四)企业须承诺获得投资或支持后,其在经开区内的主体在约定期限内不迁离经开区,不通过任何形式将经开区投资项目的产值、税收转移至区外;
(五)项目实施企业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标准的企业,可通过“以赛代评”免除前期评审及尽职调查环节,遵循“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按以下投资标准给予支持:
(一)参加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主办的科技类大赛获奖的企业,获一等奖的拟支持金额为1000万元、获二等奖的拟支持金额为500万元、获三等奖的拟支持金额为300万元;
(二)参加由北京市发改委、市科委、市经信局等市级部门主办的科技类大赛获奖的企业,获一等奖的拟支持金额为500万元、获二等奖的拟支持金额为300万元、获三等奖的拟支持金额为100万元;
(三)对承担国家或北京市“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根据国拨经费或市级经费额度,按照1:1比例给予支持,最高投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赛事最高奖项为特等奖或其他的,比照上述支持标准,视为一等奖给予支持,其他档次逐档退坡支持。符合以上标准的科技类大赛及揭榜挂帅项目清单实施动态管理,由科技创新局提请管委会决策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建立重点项目优先支持机制,对以下项目,在申请直投形式支持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投资支持:
(一)独角兽、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等资质企业;
(二)拥有相关领域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示范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的创新型企业;
(三)“双一流”建设高校,或与经开区签订合作协议的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经开区重点产业布局战略性项目、上市后备辅导项目;
(五)符合第十五条“以赛代评”规定的企业;
(六)承担北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等任务的重点项目;
(七)上一年度获知名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
知名投资机构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由科技创新局提请管委会决策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储备机制,动态储备具有科技创新性、高成长潜力或拥有核心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创型项目。各部门可根据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向科技创新局推荐项目,并出具推荐意见函。鼓励国有企业、产业园区向科技创新局推荐本行业、本领域的优秀项目。科创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荐单位应在投后管理阶段共同为企业提供服务,并关注企业运营情况,与科创资金管理机构及时沟通企业信息。
第十八条 科创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符合第十四条标准的企业向科技创新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并承诺材料的真实性;
(二)初步审核。科技创新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及信息核查,经核实无重大问题后可直接开展初筛评分工作;
(三)筛选评分。由科创资金管理机构对申报主体进行初筛评分,将初筛结果报送科技创新局,对通过初筛的项目可推进尽职调查工作;
(四)尽职调查及投资方案制定。由科创资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对通过尽调的项目拟定投资方案,报请评审会审议。投资方案应包含科创资金的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条件、项目目标、退出方式等内容;
(五)投资审议。由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方案及技术情况进行评估审议,并出具投资意见;
(六)方案审定。按照管委会“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对经科创资金评审会审议的投资方案进行审定;对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项目,可免于上述环节,经审定通过即可给予投资支持;
(七)社会公示。经审定通过的合作项目在经开区官方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问题的,一经核实,终止投资程序;
(八)方案实施。由科创资金管理机构按照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实施,履行协议签署、出资等工作。
第十九条 科创资金以企业上一轮市场化股权融资的投后估值或本轮市场化股权融资的投前估值作为被投资企业价值,投资后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不超过30%,且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单独或并列的第一大出资人。科创资金出资比例不高于企业规划项目投资总额中自筹部分到位比例,且不高于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比例。企业自筹资金包括:
(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二)通过决策前两年至通过决策后两年企业获得的机构股权投资款;
(三)企业投入到项目专户上的资金。
自决策之日起1年内,若企业未达到首次出资要求,科创资金取消合作;若企业自筹资金不足,可按比例分两期出资,自首次出资一年后未能达到二次出资条件的,科创资金取消剩余部分出资。
第二十条 科创资金由代持机构在出资额度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不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后续融资时,代持机构除享有原协议项下的回购权和法定的股东权利以外,不再要求其他特殊权利。
第二十一条 科创资金支持项目可通过回购、上市或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完成退出,退出收益根据支持期限的不同进行核算。在5年投资期内,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并提出回购的企业,科创资金管理机构有义务配合企业完成股权回购。回购价格为:获得资金1年(含)内,被投资企业申请科创资金全部或部分退出的,退出价格为退出股权对应的科创资金原始投资金额;超过1年,不足3年(含)申请全部或部分退出的,退出价格为退出股权对应的科创资金原始投资金额本息之和,利率为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超过3年,不足5年(含)申请全部或部分退出的,退出价格为退出股权对应的科创资金原始投资金额本息之和,利率为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5年期利率(LPR)(单利)。其余退出条款由科创资金管理机构按其规定与企业进行约定。科创资金已支持并未退出的项目或企业,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二条 自代持机构向被支持企业缴付首期实缴出资之日起,若被支持企业发现重大风险的,则代持机构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汇报,对于被支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且经代持机构发出提示函半年内未能纠正的,代持机构有权要求退出被支持企业:
(一)被支持企业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报项目;
(二)被支持企业将纳税主体、经营主体搬出经开区,或将专项资金所支持项目的产值、税收通过设立子公司、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至区外;
(三)被支持企业连续两次未按期提交报告,且经代持机构书面催收仍未提交报告的被支持企业;
(四)被支持企业出现在重大经营风险;
(五)被支持企业主营业务与投资时发生严重偏离;
(六)被支持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违反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
(七)被支持企业主要资产或者被支持企业股权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封或被勒令停止营业超过一个月;
(八)被支持企业、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受到与企业经营相关行政处罚;
(九)经代持机构合理判断的其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于5年内未能实现科创资金退出,以及其他科创资金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企业退还科创资金的情形,科创资金管理机构应与企业及实控人共同签署退出协议,并报科技创新局备案。如企业未能按退出协议约定还款,科创资金管理机构应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核心团队成员对应退还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涉及协议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科创资金管理机构应上报科技创新局,由科技创新局按照管委会“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履行上会程序。
第二十四条 若被支持企业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或拟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事先与代持机构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从被支持企业中退出或保留股权。若选择保留持有被支持企业股权,代持机构可以按照挂牌或上市法律法规的要求,保留持有全部或部分被支持企业股权,并在上市前终止相应的特殊股东权利。在被支持企业挂牌或上市后按照新三板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市场价格适时退出。
第二十五条 科创资金投资项目完成退出后,对归属于政府的出资额和收益,代持机构应于年度审计后,按照审计结果及时上报财政审计局。
第四章 预算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科创资金来源于经开区财政资金,规模为每年4亿元,由科技创新局每年向财政审计局申请资金,由财政审计局向代持机构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科创资金投出后,由财政审计局适时安排对科创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相应审计费用从科创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对未能完成首次出资或二次出资的项目,科创资金管理机构应通知合作企业、申报主体取消投资,并向科技创新局、财政审计局报告。按照财政审计局要求,将相应未使用的资金退还财政。对通过决策后企业自愿放弃投资支持的项目,科创资金管理机构应向科技创新局备案,由科技创新局向管委会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科创资金完成出资后,科技创新局指导并协助科创资金管理机构根据被投项目诉求,对接各类资源,促进企业发展。具体措施包括政务、产业链、金融服务资源的对接,培训会议及管理咨询等。
第三十条 科创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签订的法律文件履行股东职责。被投资企业定期向科创资金管理机构提交阶段性报告,包括每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运营报告及年度运营报告,运营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技术创新情况、市场情况、发展战略、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诉讼仲裁案件、企业上市计划等。
第三十一条 被投资企业出现弄虚作假、骗取科创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记入科创资金失信名单,三年内科创资金不再与其合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科创资金管理机构向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审计局定期报告科创资金投资运作情况,定期报告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管理机构须向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审计局报送科创资金运作情况报告,包括投资运作、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管理机构须向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审计局提交科创资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经审计的科创资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在科创资金运营管理中,相关部门及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履职尽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相关机构和个人责任不作负向评价:
(一)积极贯彻落实政府决策部署,在科创资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按照政府部门决策部署,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客观情势变化、行业风险、企业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发生亏损的;
(三)按照政府部门决策部署,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因国际政治变化、贸易争端等外部风险及不可抗力导致的失败,而发生亏损的;
(五)因投资符合第十五条规定项目而发生亏损的;
(六)经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的不作负向评价,具体包括: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可以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或者经认定后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二)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四)对出现偏差或者失误的人员不作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需对相关机构及个人进行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虽然没有违反规定但不符合中央、北京市、经开区决策部署精神,或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京市产业布局规划;
(二)不符合规定决策程序,未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三)谋取个人私利,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故犯或者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发布后,被投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运作。自印发之日前经管委会审定合作的被投资企业,其中已经以法律合同形式约定的事项,可继续执行至合同期满,新合同的拟定以及后续管理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北京经济技术经开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京技管〔2020〕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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