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内科发〔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科技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推进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0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管理,建立以评促建和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暂行)》(内科发〔2020〕6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盟市政府、自治区推荐部门负责开展监督考核评估相关材料的初审。
第三条 考核评估对象为科技厅批复建设且已运行满3年的技术创新中心。
第四条 考核评估由科技厅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一般采取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等方式完成。
第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按照科技厅通知要求,对照批复建设时确定的建设方案,提交定期评估报告(附表2)、近三年年度报告(附表3)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六条 材料评审主要根据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包括目标任务、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科研产出和社会服务等情况(附表1)。
第七条 科技厅根据考核评估指标及现场考察核实情况形成综合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80分)、合格(60-80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三类,其中优秀的比例不超过评估总数的30%。
第八条 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定的自治区财政经费支持,资金支持额度按照有关配套规定执行。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经费主要用于自主选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引进、科研仪器购置与开放共享、中试基地建设等方面。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资格的,一经发现追回财政资金,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由科技厅依据本办法组织评估,未通过的撤销技术创新中心称号,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经审定属实的予以撤销技术创新中心。
(一)到期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无故不参加评估、不配合现场考察核实的;
(三)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
(四)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不符合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有关要求的。
第十二条 参与考核评估的有关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的行使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考核评估对象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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