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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10日 09:38:07 发布部门: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增强创新实力,提高各类研发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依据《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张科字〔2022〕96号),对《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张科字〔2020〕6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口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28日
 

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的作用,有效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各类研发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依据《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张科字〔2022〕9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免费发放的电子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资金,专项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创新券。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券资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发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用于购买创新服务或资源;二是支付相关工作费用,相关工作费用不超过当年实际兑付创新券资金的5%。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通过提供创新服务获得服务费,可按照有关规定,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自行处置。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创新券资金,拨付创新券资金。市科技局负责编制上报年度预算,组织绩效评价与监督指导各县区工作。

  第六条  设立创新券专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张家口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提出预算建议,发布创新券集中兑付通知,受理投诉;负责创新券运行监测,提出政策修订建议;管理“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负责创新券申领审核、兑付评审、资金拨付;负责创新券工作辅导、宣传、培训、监督督导、对接河北省省级创新券工作及市科技局委托的其它创新券业务。

  第七条  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申领创新券推荐工作,协助创新券专项办公室做好创新券政策工作辅导、宣传培训、监督督导等工作。

  第八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对创新活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以下机构或其所属研发平台自动获得我市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

  1.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科研机构;

  2.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

  3.京津冀互认的开放实验室;

  4.国家驻冀科研机构;

  5.河北省属重点骨干大学、省属公益性科研机构,省级以上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所在单位 ;

  6.在“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简称“大型仪器平台”)上注册登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单位(限于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

  7.北京市、天津市科技管理部门审定的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8.经省科技厅审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第十条  其他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经市科技局审定后获得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其他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京津冀具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具有有效CMA(中国计量认证)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国有企业及子公司、政府参与共建的相关单位和张家口市域内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中择优遴选。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发布遴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通知,符合第十条的机构自愿申报,择优选用,并实行动态化管理,有效期三年。

  第十二条  申报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

  1.机构信息(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机构类别、服务类别、服务内容等);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

  3.相关资质证明;

  4.开展创新服务的相关案例及证明合同等;

  5.根据需要临时明确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创新券的申领、发放、兑付审核,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查询等工作均依托“服务平台”在线进行。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

  第十四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张家口市域内注册,且无不良诚信记录;

  2.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与合作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利益关联关系。

  第十五条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的与其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试验测试、创新方法培训、项目评估、成果评价咨询等服务。

  技术开发: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

  技术转让: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涉及专利转让仅限发明专利);

  技术许可: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涉及专利许可仅限发明专利);

  试验测试: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和法定检测活动除外);

  创新方法培训:科技型中小企业组织的创新方法培训活动;

  项目评估:主要是对项目技术创新成熟度等方面的评估;

  成果评价咨询:必须以成果登记为结果的科技成果评价与咨询。

 第四章  申领与使用

  第十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申领创新券,需在“张家口市科技局网站(http://kjj.zjk.gov.cn)/专题/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上注册账户。科技型中小企业以注册账户登录服务平台在线填写创新券申领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创新服务合同(可参照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2.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诚信承诺书;

  3.根据需要临时明确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申领创新券额度按自然年标定,上限是20万元。

  第十八条  单个创新服务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按创新服务合同实际金额申领创新券;单个创新服务合同金额高于5万元的,超出部分可再按50%申领创新券。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根据需要可多次申领。

  第十九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为河北省省级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需先申领省级创新券,市级创新券按照本细则第十七、十八条进行补助。同一创新服务合同同时申领省级和市级创新券的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创新服务合同总额。。

  第二十条  创新券仅限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第五章  兑付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采用定期兑付方式,创新服务合同完成后,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先行支付全额服务费用,并登录服务平台提出兑付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兑付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支付凭证及发票;

  2.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服务结果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情况;

  3.服务结果佐证(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创新成果佐证(如专利权、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佐证材料)以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

  4.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创新方法培驯服务需要提供培训专家资料,培训内容,现场照片,专家费用凭证(劳务费、住宿费、车票等);

  5.申领省级创新券的创新服务合同依据市科技局兑付通知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6.其它必要的辅助材料。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专项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评审结果提交市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下达创新券兑付批复文件,由创新券专项办公室按市科技局批复文件将资金拨付至申请兑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券原则上每半年兑付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兑付次数。创新券在12个月内未提出兑付申请的自动作废。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出兑付申请的,须提前1个月在线提交延期兑付申请。具体兑付时间以市科技局兑付通知为准。

  第二十五条  创新服务合同金额应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相匹配,不得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创新券兑付评审专家组对创新服务合同金额和服务内容有异议的,创新券专项办公室将不予兑付。在兑付经费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如出现注销、资产查封冻结等异常情况,创新券专项办公室不予兑付。

 第六章绩  效评价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相关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市科技局拟定的创新券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相关创新券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等严格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9〕1号),加强创新券实施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对科研失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凡存在弄虚作假,阻挠、故意规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给予以下处理:

  1.创新券自动失效、停止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

  2.取消相应资格,市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机构三年内不得享受省级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平台、人才、奖励等政策支持;

  3.视情形列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警告,实行限期整改;

  4.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创新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创新券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张家口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张科字〔2020〕6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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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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