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授权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联合起草了《关于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授权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公示时间
自2024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共15日
二、公示地址
江西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江西财政微信公众号、江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
三、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邮件及信函请注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关意见建议”字样。
1.电子邮箱:498861571@QQ.com
2.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 江西省财政厅税政处
3.联系方式:0791-87287733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授权事
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授权
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24日
关于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授权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我省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授权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六条授权,全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2%。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授权,全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三、根据《办法》第九条授权,结合第十、十一、十二、十四、二十六条有关要求,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江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详见附件)执行。
四、根据《办法》第十七条授权,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收水资源税。
五、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开采矿藏的纳税人有相关情形之一的,按照每吨矿藏品排水2.5立方米折算排水量,适用疏干排水(直接外排)0.4元/立方米征收标准。
对其他纳税人有相关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按照对应行业(类别)标准征收。
六、水资源税收入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30%,所在市县分享70%。
七、开征水资源税后,我省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他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江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自2024年12月1日起) |
|||||
取水类别 |
单位 |
地表水 |
地下水 |
||
城镇公共供水 |
元/立方米 |
0.08 |
0.16 |
||
其他行业取水 |
元/立方米 |
0.12 |
0.24 |
||
特种行业取水 |
元/立方米 |
0.24 |
0.48 |
||
特殊取用水 |
水力发电 |
元/千瓦时 |
0.003 |
/ |
|
火力发电 |
贯流式冷却取水 |
元/千瓦时 |
0.003 |
/ |
|
闭式冷却取水 |
元/千瓦时 |
0.0015 |
/ |
||
疏干排水 |
回收利用 |
元/立方米 |
/ |
0.2 |
|
直接外排 |
元/立方米 |
/ |
0.4 |
||
水源热泵 |
元/立方米 |
0.05 |
0.1 |
||
冷却取用水 |
元/立方米 |
0.12 |
0.24 |
||
备注: 1.开采矿藏纳税人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每吨矿藏品排水2.5立方米折算排水量,按照疏干排水(直接外排)0.4元/立方米标准征收;除开采矿藏外,纳税人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按照对应行业(类别)标准征收。 2.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的,按照对应行业(类别)标准加一倍征收。 3.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除外),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税,对超过年度批准取水量20%以内(含20%)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对应行业(类别)标准加一倍征收;对超过20%-50%(含50%)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对应行业(类别)标准加二倍征收;对超过50%以上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对应行业(类别)标准加三倍征收。 4.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照对应行业(类别)标准加一倍征收。 |
《关于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授权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为确保此项改革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办法》授权及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研究起草了《关于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授权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依据
《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办法》第八条规定,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可以按照实际发电量或者实际取用(耗)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具体计征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税费平移原则确定。
《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资源税的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未安装计量设施等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申报纳税或者按照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的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二、落实原则
(一)有序衔接。以我省现行水资源费制度为基础,基本维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水资源费计征方式、对超规定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等规定不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税收征管要求,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地下水税额区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外)等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实现收费制度向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
(二)注重调控。有效发挥水资源税调节作用,增强执法刚性,形成有效约束机制。将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行业取用水从原“工商业取水”费目中划出,设置为“特种行业取水”税目,并按其他行业税额标准加1倍征收,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调整优化用水结构。对疏干排水直接外排按现行费额标准(0.2元/立方米)加1倍设置税额,引导纳税人主动安装计量设施,提高节水意识和用水效率。
(三)平移优化。以我省现行水资源费负担水平为基础,原则上不增加居民和企业正常生活和生产用水负担。在拟定我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时,对于现行水资源费征收规定与国家试点政策直接衔接的,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移为水资源税税额;不能直接平移的,如地下水税额不再区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外),从低优化设置水资源税税额,适当降低企业生产用水负担。
三、具体方案
(一)关于确定我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2%的主要考虑
根据住建部组织编制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规定,城镇供水管网基本漏损率分为两级,一级为10%,二级为12%,并根据居民抄表到户水量、单位供水量管长、年平均出厂压力和最大冻土深度进行修正。考虑到我省各市、县(区)供水设施设备建设及管理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与国家一级基本漏损率的要求,还存在不小差距,拟将全省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确定为12%。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前,我省计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费不考虑合理漏损率。
(二)关于明确我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的主要考虑
按照《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规定,我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按照税费平移原则,我省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拟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关于确定我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基本思路
一是划分税目。按照我省现行水资源费政策规定,水资源费既区分行业、地表水和地下水,地下水又区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外)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改革后,按照《办法》规定,地下水不再区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外)。据此,我省拟将水资源费费目平移调整为水资源税税目,即按照水源类型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2个税目,按照取用水行业分为城镇公共供水、特种取用水、其他行业3个子目,将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疏干排水、水源热泵、冷却取用水5种类别归为特殊取用水。
二是调整税额。在划分税目的基础上,拟基本平移我省现行不同行业取用地表水的收费标准来设置地表水税额,具体为城镇公共供水0.08元/立方米、其他行业0.12元/立方米、特种取用水0.24元/立方米(按其他行业税额标准加1倍征收)、水力发电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闭式冷却取水)0.0015元/千瓦时、水源热泵0.05元/立方米、冷却取用水0.12元/立方米;拟按照我省现行取用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收费标准来从低设置地下水税额,具体为城镇公共供水0.16元/立方米、其他行业0.24元/立方米、特种取用水0.48元/立方米(按其他行业税额标准加1倍征收)、疏干排水(回收利用)0.2元/立方米、疏干排水(直接外排)0.4元/立方米、水源热泵0.1元/立方米、冷却取用水0.24元/立方米。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办法》第五条对疏干排水的定义,疏干排水主要指地下水,逻辑上应按照其他行业取用地下水的税额标准设置为0.24元/立方米,但通过调研发现,我省煤矿等矿藏开采企业产生的疏干排水主要为地下水及地表水的共同渗水,因此选择平移我省原采矿排水水资源费标准0.2元/立方米来设置疏干排水(回收利用)水资源税税额,略低于其他行业取用地下水的税额标准,但对于直接外排的加1倍征收,设置为0.4元/立方米。
三是超计划取用水等情形的税额规定。落实《办法》第十条要求,拟基本平移我省现行水资源费政策规定,即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除外),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税,对超过年度批准取水量20%以内(含20%)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对应行业(类别)标准加一倍征收;对超过20%-50%(含50%)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对应行业(类别)标准加二倍征收;对超过50%以上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对应行业(类别)标准加三倍征收。同时,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拟增加两类加倍征收情形,即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的,按照对应行业(类别)标准加一倍征收;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照对应行业(类别)标准加一倍征收。
上述有关税目、税额(含超计划取用水等情形)规定均在《江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中体现。
(四)关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收水资源税的主要考虑
一是超规定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根据《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目前我省农业生产取水在限额内的不征收水资源费,超出限额的暂缓缴纳水资源费。按照税费平移原则,为减轻农业主体生产用水负担,提高种粮积极性,拟对超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是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第五款“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当地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费政策执行”规定,考虑到我省拟对超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为减轻农村生活用水负担,拟对我省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关于确定纳税人发生未安装计量设施等情形下核定取用水方法的主要考虑
目前我省采矿排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开采原煤或原矿1元/吨计收水资源费。为推进税费制度有效衔接,拟进行如下规定:一是开采矿藏纳税人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每吨矿藏品排水2.5立方米折算排水量,适用疏干排水(直接外排)0.4元/立方米标准征收,实际税负保持不变;二是除开采矿藏外,纳税人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按照对应行业(类别)标准征收。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可以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中查询。
四、对纳税人负担影响
(一)取用地表水负担基本不变。由于我省平移现行不同行业取用地表水的收费标准来平移设置地表水税额,因此一般工商业企业、水(火)力发电企业取(用)地表水的负担不会变化。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考虑了管网合理漏损率,我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表水负担会下降12%。
(二)取用地下水负担略有下降。由于我省按照现行取用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收费标准来从低设置地下水税额,因此一般工商业企业取(用)地下水的负担会略有所下降。
(三)特种行业取用水负担增加。改革前,我省不区分特种行业,高尔夫、洗车、洗浴等行业按照一般工商业取水标准(0.12元/立方米)征收。改革后,特种行业取用水按其他行业税额标准加1倍征收(0.24元/立方米),其税负会有所增加。
但总体上看,由于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加大节水投入,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用水量、调整用水结构和转变用水方式,一些企业的纳税额会有所减少。
五、关于水资源税收入划分的说明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4〕1号)关于“今后中央新下划以及新开征的税种地方所得部分,省与市县原则上均按3∶7比例分享”规定,拟对水资源税收入实行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省级分享30%,所在市县分享70%。
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后,省级将下划市县水资源税收入超1亿元,适度增加市县财力。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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