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和《江苏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苏政发〔2024〕41号),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部署要求,经会商相关部门,现就加力推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废补贴范围。在《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大力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4〕14号)明确给予8类农机报废补贴的基础上,政策加力实施期间,对谷物(粮食)干燥机给予报废补贴。
二、关于报废补贴额。报废补贴额分为基本政策报废补贴额和加力政策报废补贴额。政策加力实施期间,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内的同种类机械,在基本政策报废补贴额基础上再提高50%,申请补贴需提供新购机证明。报废更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具体报废补贴额见《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
三、关于实施期间。《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大力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苏农机〔2024〕14号)确定的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需要提供新购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证明以及本通知第二条确定的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械在基本政策报废补贴额基础上再提高50%,需提供新购机证明,均指2024年6月21日以后至报废补贴申请前新购机的证明。
对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本通知明确的报废补贴额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
本通知明确的新增谷物(粮食)干燥机报废补贴以及20马力以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等4类机械高报废补贴额属于加力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四、关于优化报废补贴程序。对于无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因购置时间较长等原因提供购买原始发票或企业销售存根确有困难的,以及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机具信息缺失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机主需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各地在审核时,可以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发放记录、农机安全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及其他有效证明等方式综合判断。对同一个人或主体连续报废多台同种类机械重点进行审核,确定报废机械来源合法、权属清晰,防止虚假报废、重复报废、政策实施后从外地购买旧机专门用来报废等骗套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对承诺不实或有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要管好用好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等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相关资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快补贴兑付,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及时完成录入和兑付。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职责严格做好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情况抄送当地发展改革部门。
五、关于报废机械拆解处理。回收企业严格按程序对回收的报废机械进行拆解处理,拆解时应全程录相,按要求建立拆解档案,并通知农业农村部门派员监督。对回收的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核心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防止重复流入市场,保障数据安全。谷物(粮食)干燥机等不可移动机械设备由回收企业负责现场拆解,并对拆解、运输安全负责。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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