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积极申报。对于规上企业(以上年末统计部门公布的规上企业名单为准),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非规上企业,首次通过或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激励提档升级。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第一项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奖励。
三、强化培育孵化。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规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孵化一家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本通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各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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