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江西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共建共享基地建设项目日常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江西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共建共享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于2024年11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一、电子邮件请发送至:sjycyzxjnkfc@sina.com。
二、信函请邮寄至:南昌市孺子路47号江西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技能开发处(邮编:330046)。
三、联系电话:0791-8638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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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18日
江西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共建共享基地
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培育高技能人才的指示批示和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技工教育发展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20〕21号)、《江西省“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赣人社〔2022〕26号)等文件,进一步营造高技能人才更好地服务于地方产业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江西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共建共享基地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江西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共建共享基地(以下简称“共建共享基地”)项目,是指围绕我省产业集群发展需要,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以培养江西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1269”行动急需紧缺实用型高技能人才为目的,为行业企业发展提供和储备技能人才支撑的人才强省项目。共建共享基地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条 共建共享基地项目结合我省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依托我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龙头骨干企业、规上企业和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等,支持新建或改建公共实训基地,购置产业实训培训设施设备。聚焦省、市、县三级合力,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的主导作用,打造集公共就业服务、创新创业、专题研修、技能竞赛、公共实训、人才评价、创业融资等功能为一体,且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共建共享基地项目。原则上,企业应具备评价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或高级工及以上技能水平的院校或机构资质。
第四条 共建共享基地主要开展技能人才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具备高技能课程研发、技能培训、技能评价、技能成果交流展示、工匠精神传播等综合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功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共建共享基地项目编制中长期规划,结合各地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确定本地区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不得申报与本区域特色产业不相关的基地项目,同一区域不得申报两个培训工种相同(相近)的基地项目,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共建共享基地项目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强质量、抓产出的原则,大力支持建设区域特色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传统工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业等民生重点领域的共建共享基地,加强相关领域急需紧缺职业工程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
第六条 共建共享基地项目应取得当地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2.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有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和评价的物理空间,面积不低于2000平米;具有3-5个职业工种与当地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相匹配的实训设备,建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3.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规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面向社会开展技能培训服务,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4.建立完善的师资培训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训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技能工作室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带徒比至少达1:30;具有技师职业、技能等级或相等水平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30%以上。
5.组织和承担职业培训师资研修培训、教材教法研发等工作;与3家以上用人单位、院校建立稳定的技能人才培训合作关系,并与合作单位共建了培训实训基地,聘请高级工及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指导教育。
6.确保共建共享基地项目经费能在1-2年内全部支出使用,地方投入资金安排不少于省级项目补助申请资金。
7.曾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的,且项目未完成的建设的不得参与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发文启动共建共享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共建共享基地项目申报书。包括基地所在建设单位概况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效,基地场地、设施设备、管理团队、师资力量、各项制度、荣誉称号,项目申报单位资金支持安排计划,以及今后工作计划目标等;
2.共建共享基地项目实施计划;
3.共建共享基地建设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4.符合项目评审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中央在赣单位、省属企业、省属技工院校、职业院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办法和工作流程,组织评审考核专家组、监督组通过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按照审阅材料、现场考察、集中评议等程序,提出共建共享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对未列入候选名单的项目,符合全省高技能人才共建共享共建共享基地布局规划、与当地主导产业密切相关、前期基础条件较好的,可列入项目储备库,跟踪指导,申请下一年度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江西省财政厅发文公布“江西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共建共享基地”名单。名单正式公布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入选单位授予牌匾。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共建共享基地项目要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方政府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组建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共建共享基地项目建设与管理需要。
第十三条 共建共享基地项目应在建设期内按期完成申报材料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
第十四条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在共建共享基地项目建设期内组织实施中期评估和考核验收,在评估和验收中发现共建共享基地项目成效不显著、管理不规范及经费使用和绩效、地方配套或自筹经费等不到位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项目支持,并扣减项目补助资金。
第五章项目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 共建共享基地项目建设单位和所属地方政府要研究落实共建共享基地项目的建设经费,确保基地项目建设经费有保障。建立完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切实保障财政资金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六条 共建共享基地补助资金严格按照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共建共享基地主要用于支持3-5个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职业工种建设所需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不超过50%)、指导教师聘用、师资培训、职业培训包和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及其他培训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差旅费等与共建共享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项目绩效
第十七条 共建共享基地项目运营实施1-2年后,围绕3-5个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专项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第十八条 通过建设一批技能含量高、专业性和公益性强、特色鲜明的江西省高技能人才共建共享基地,促进培训资源使用的集约化,进一步提升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功能,增强高技能人才特色培训的能力。共建共享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1000次,其中中级工以上培训及获技能等级证书占比不低于30%。
第十九条 通过实施共建共享基地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省级培训专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共建共享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共建共享基地项目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绩效等承担主体责任,共建共享基地建设项目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加强对共建共享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支持其获取培训评价等资质,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共建共享基地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撤销其“江西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共建共享基地”称号,追回项目资金或在就业资金分配中予以相应扣减。
第二十一条 共建共享基地项目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1.共建共享基地要严格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落实本单位进行项目申报时制订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共建共享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方案》,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每年年底,共建共享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应出具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经属地、设区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认真做好分析总结工作,以书面形式将项目工作总结、项目绩效和项目资金决算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共建共享基地项目单位要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项目资金应在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预算年度执行完毕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两个预算年度仍未执行完毕的剩余资金将予以扣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共建共享基地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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