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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8日 22:00:06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收藏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商务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引领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撑商贸流通降本增效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第二批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深化标准化运行机制创新,强化标准实施应用,为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加快商贸流通新兴领域以及新业态、新模式标准制定,以标准带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应用,优化居民生活服务标准供给,促进产品数字护照可持续发展,推动商贸流通创新转型。

  坚持以标准优化流通组织链条。完善供给端、流通端、消费端全链条标准化建设,探索助力商贸流通提质增效需要的技术、流程、服务标准,以标准促进供需对接和流程再造,推动商贸流通重点领域效率提升。

  坚持以标准助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建设。加强农村流通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以标准引领推进城市流通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快推进重要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实施应用,提升流通基础设施的集约化、标准化水平,有效降低流通成本。

  坚持提升商贸流通标准国际化水平。对标国际先进,推动一批关键领域标准制定,强化国际标准转化运用,加强国际标准化人才培养,提升商贸流通国际化水平和全球竞争力。

  二、试点任务

  试点分为试点区和试点企业,围绕商贸流通降本增效或消费品以旧换新两个方向开展为期2年的试点。

  (一)试点区

  1.建立工作机制,提升治理水平。

  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区级标准化工作协调推进领导机制,构建各尽其职、协同发力、合作共赢标准化管理体系。完善商贸流通标准化政策体系,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健全标准化激励奖励机制。充分发挥标准化研究机构、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技术支撑作用,形成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格局。

  2.完善标准体系,优化标准供给。

  试点区要构建、完善与试点内容相适应的标准体系。可根据经济特点、地理优势和市场需求,建立商贸流通标准体系,也可聚焦商贸流通重点领城、重点行业或重点商品流通,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

  3.推动标准应用,增强实施效能。

  试点区应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标准实施方法。在政策文件制定时积极应用标准。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先进标准机制,推进以标准为依据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开展标准实施过程监督和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支持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来沪落驻。推动成立以我为主的国际标准化组织。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

  4.评估试点结果,及时总结经验。

  试点区应科学评估试点对本地区工作成效,总结推动商贸流通降本增效的经济效益、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工作成效,以及推动质量提升的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企业

  1.建立工作机制

  试点企业应建立健全与试点方向、任务适配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形成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制度,及时向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完善标准体系

  试点企业要围绕核心业务,构建企业标准体系。及时优化商贸流通设施配置、服务流程、技术创新、成本控制相关标准,推进商贸流通服务数智化改造。紧跟行业与市场发展趋势,结合企业自身特点与技术发展,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

  3.强化标准应用

  试点企业应依据标准优化管理和服务流程,提升企业执行标准能力,瞄准国际先进标准提高水平。强化标准宣贯、培训,可通过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形式提高员工标准执行能力。使用国际标准并通过主要贸易伙伴标准认证,聚焦重点产品,面向主要贸易伙伴推动中国产品标准“走出去”。

  4.评估试点结果

  试点企业应科学评估试点对本企业工作成效,总结试点推动商贸流通降本增效的经济效益、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工作成效,以及促进品牌价值提升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试点基本条件

  (一)试点区

  1.试点区区级政府重视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具备一定工作基础。

  2.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3.具有较强的商贸流通产业基础。

  (二)试点企业

  1.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具备一定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工作机制,配备专人负责标准化工作。

  2.发展规模和效益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对其他企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3.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行政处罚和媒体曝光,试点企业法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四、组织实施

  (一)试点申报。2024年10月29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试点区和试点企业编制试点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商贸流通标准化工作基本情况(试点方向、重点领域、承担单位、标准化工作基础等)、试点工作方案(试点目标、拟开展的重点工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经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联合预审后,报送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

  申报书及工作指南请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下载。(下载地址 http://scjss.mofcom.gov.cn/fgbz/jyjl/art/2024/art_83788766e41a4d1a9019827518848ef0.html)

  (二)初审推荐。2024年11月8日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对受理的试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择优推荐并上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三)审核确定。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共同确定试点项目,正式下达试点任务。

  (四)考核验收。试点期为两年,试点区和试点企业应在试点期满前2个月内对照试点任务完成自查自评,并向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提交试点项目验收申请。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委托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试点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

  附件: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商贸流通专项)的通知

  联 系 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余佳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倪敏

  联系方式:23110637,23110639

  64220000-2507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9日

附件下载
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通知.pdf(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yuangangfe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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