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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市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实施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8日 21:49:04 发布部门: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清远市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清科〔2019〕2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于2019年10月23日由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等22个单位联合发布,有效期为5年,至2024年10月23届满。

  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根据201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改)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5日起,对《备忘录》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8〕12号)精神,我局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对<清远市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进行评估的工作方案》,并按照相关要求,成立《备忘录》评估工作小组,小组由1名组长(陈立)、1名副组长(王立燊)、3名业务科室工作人员(陈国新、林丽欣、潘燕航)组成。于2024年4月10日向相关单位发出了关于征求《备忘录》评估意见的函,截至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22个单位答复,其中4个单位提出意见及建议,其余18个单位均无对《备忘录》进行修订的意见。于2024年4月15日起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征求《备忘录》评估意见的公告,截至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提出意见。

  评估工作小组在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备忘录》进行评估,总结形成了《<清远市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后评估报

  告。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绩效评估方面

  《备忘录》中的联合惩戒措施均为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梳理制定,是我市开展科研领域信用联合惩戒的重要文件,在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各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备忘录》发布以来,无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事项,文件实施效果不明显。

  (二)合法性方面

  一是《备忘录》中部分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已被修订或废止。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第四点“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第(六)点“严格限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第五点“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第(九)点“依法依规确定失信惩戒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22〕25号)第(二十一)点“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准确界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适用范围。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惩戒相当。”等规定,均对失信惩戒方面做了严格要求。

  《备忘录》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符合《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第七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没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本市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

  (三)合理性方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已明确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使用对象,《备忘录》无继续实施的必要。因此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备忘录》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四)协调性方面

  《备忘录》与同位阶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冲突。《备忘录》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相关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五)可操作性方面

  《备忘录》是我市开展科研领域信用联合惩戒的重要文件,但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备忘录》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相关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六)行文规范方面

  《备忘录》行文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没有影响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市科技局于2024年9月23日向联合发文单位发出《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求〈《清远市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后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截至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22个单位答复,对总体评估结论均无修改意见。

  总体评估结论为:《备忘录》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相关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16日


 
(责任编辑:yuangangfeng)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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