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42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通过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以及邮件、通信等方式就《白蕉海鲈养殖场建设要求(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共收到7条反馈意见,采纳7条,部分采纳0条,不采纳0条。具体情况见附件。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白蕉海鲈养殖场建设要求(征求意见稿)》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及理由 |
1 |
珠海诚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条款3.2 增加:每半年对底质进行一次检测,检测结果要符合以下限值要求:铅<1.0mg/kg镉<0.1mgkg、汞<1.0mg/kg、砷<0.1mg/kg、铬<2.0mgkg,具体可参考DB4404//T 2-2020标准 |
采纳。对照相应文件资料,提出污染物的限制指标。 |
2 |
珠海市强晟农产品有限公司 |
编制说明 第三章 “本文件规定了白蕉海鲈养殖场规划与设计、环境条件、场地布局、池塘及配套设施、养殖尾水处理、防灾减灾的要求。”次段话中“防灾减灾”相关内容在标准中缺失,标准文本与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应对应,建议标准内容增加“防灾减灾、病害防治”相关内容 |
采纳。标准增加章节:防灾减灾和病害防治 防灾减灾:规划建设养殖基地时,还应考虑洪涝、台风等灾害因素的影响、近排水道、池塘塘埂、房屋等建筑物应采取排涝、防台风等措施。 病害防治: 1.生产车间应有消毒防疫设施,应配置更易消毒、脚踏消毒池、车辆消毒池等。 2.引进品种的养殖场应设置免疫隔离区,供排水系统应完全独立,并由相应的进出水过滤消毒处理措施,器具应独立使用,不得与养殖区混用。 3.应有独立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及处理措施,可配套焚烧炉处理患病死亡的养殖生物。 |
3 |
珠海市强晟农产品有限公司 |
条款 第8章 “养殖尾水处理系统的尾水处理排放应符合SC/T 9101、SC/T 9103的现行规定。”建议改为符合DB44/ 2462-2024的要求 |
采纳。修改为“养殖尾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回收重复循环使用。养殖尾水的排放应符合DB44/ 2462-2024的规定。” |
4 |
珠海市强晟农产品有限公司 |
条款 7.2.3 建议给出尾水排放好的做法、相应处理能力匹配的建议。 |
采纳。根据池塘的大小给出相应的尾水处理的方式以及面积与处理水能力的匹配标准。 |
5 |
中山鱼泽原养殖有限公司 |
条款 7.4 建议给出相应的量化指标,便于设备的配备。 |
采纳。修改为“应根据池塘面积和养殖需要配备投饵机,每个池塘应不低于一台” |
6 |
珠海市斗门区金海水产养殖场 |
条款3.1 白蕉海鲈以池塘养殖为主,工厂化并不适合海鲈养殖,建议属于定义删除“工厂化养殖” |
采纳。修改为“建于陆地的,利用半咸水进行地理标志产品白蕉海鲈鱼养殖活动,且具备满足生产经营管理需求的办公及生活场所的生产单位。生产方式为池塘养殖。” |
7 |
珠海市斗门区金海水产养殖场 |
条款7.6 白蕉海鲈以池塘养殖为主,工厂化并不适合海鲈养殖,大棚养殖适宜的是热带养殖品种,海鲈属于冷水鱼,没有必要建设大棚,建议删除此条内容。 |
采纳。删除该条款。 |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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