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3年苏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24〕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编制了《2023年苏州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及《2023年苏州高新区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见附件1及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公布全区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
驻我区的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列入《收费目录》,其征收管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对于省、市有明确规定而我区目前尚未开征的收费项目,相关部门或单位如需开征,应报区财政、发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2024年1月1日起,我区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以后国家、省发文批准立项、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区财政局、区经发委将适时动态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凡文件中明确规定试行期或制(暂)定收费期限的收费项目,在收费期满前3个月由收费部门和单位向有权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收费期满后按有权部门重新明确的规定执行。凡到期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收费项目,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收费。
四、原《关于公布〈2022年苏州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高新财〔2023〕83号)废止。
附件:1.《2023年苏州高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2023年苏州高新区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财政局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经济发展委员会 |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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