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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7日 21:13:07 发布部门:龙华政府在线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区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参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创专项资金”)管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受委托验收的上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实施;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科创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依约、客观公正、科学规范、重质求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科创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实行项目全周期管理,包括申报指南(通知)发布、组织申报、资金拨付、资金退出等环节;

  (三)负责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出具项目批复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受理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撤销、验收申请,并作出决定或者结论;

  (六)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

  (七)统筹追缴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的科创专项资金及孳息;

  (八)与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项目组管理、资金使用、科研诚信、安全和科技伦理治理等科研主体责任;

  (二)按照合同书(任务书)、批复、变更文件或者其他立项(备案)文件规定期限完成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使用科创专项资金,设立专账进行财务核算,并对相关票据、合同等进行留痕管理,不得列支市科技研发资金使用负面清单事项;

  (三)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实施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定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按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

  (四)如项目发生变化,按规定时限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备案)或撤销申请;

  (五)承担相应违规责任后果,按要求退回被追缴的科创专项资金及孳息;

  (六)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开展监督、审计和验收后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规范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程序,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设施;

  (二)根据过程管理和验收要求,配合区科技主管部门制订过程管理和验收方案,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整理和归档相关材料;

  (三)接受区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配合开展涉及过程管理及验收评审工作的审计、检查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七条 科创专项资金资助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事前资助,即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获得科创专项资金资助,并且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

  (二)事后补助,即项目申请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其研发费用进行审计或评估,给予科创专项资金相应补助;

  (三)奖励补助,即对项目申请单位已经完成的研发工作、获得的科研成果、达到的技术水平或取得的资质,对其进行审核或认可,给予科创专项资金奖励补助;

  (四)我区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助方式。

  第八条 各类资助方式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前资助项目,在批准立项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任务书)。合同书(任务书)条款及有效附件中应包括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与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事后补助、奖励补助类项目,无需签订合同书(任务书),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统筹用于本单位研发经营活动;

  (三)对于自筹资金充裕的项目承担单位,可选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申请单位立项后先利用自筹资金进行项目研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在验收通过后可一次性拨付不限定用途的项目立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事前资助项目资金预算包括资金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两部分,项目预算按以下要求编制:

  (一)资金来源预算总金额须与支出预算总金额相等。

  (二)资金来源预算包括科创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

  (三)支出预算科目主要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类(具体科目详见附件)。

  区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支出预算科目另行调整。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事前资助项目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探索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对列入试点的项目,不再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

  第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计划文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拨付科创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操作:

  (一)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书(任务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书(任务书)约定将资助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二)对于事后补助、奖励补助类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在下达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或者根据预算执行计划分批次拨付;

  (三)对于事前资助类项目,属于资助金额小于100万元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以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属于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事前资助类项目,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资金金额的50%,通过项目中期评估后再支付剩余部分;

  (四)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前,区科技主管部门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逾期未申请验收、未按要求退回科创专项资金及孳息,或其他区科技主管部门认为影响项目执行、影响财政资金安全的经营异常或者银行账户冻结等异常情况的,可暂缓拨付资金,超过1年仍未达到拨付条件的项目,停止拨付资金并取消项目。

  区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资助资金的拨付方式另行规定。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程管理是指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已签订合同书(任务书)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即项目验收前的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龙华区科技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报送截至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无需提交纸质材料。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年度报告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二)科创专项资金及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台账;

  (三)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要求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在“龙华区科技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合同书(任务书)中对项目阶段目标以及阶段评估方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要求执行。合同书(任务书)中对项目阶段目标以及评估方式没有明确要求,但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且执行期2年以上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在项目执行期过半前后组织开展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一般采用专家考评或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对于其他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开展阶段评估。

  阶段(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阶段(中期)评估情况符合合同书(任务书)及相关管理规定的,结果为合格。阶段(中期)评估情况未达到合格的,结果为限期整改,区科技主管部门暂停拨付剩余款项,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每个项目有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后合格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拨付剩余款项。逾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者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估后认为整改无效的,视情况终止项目。

  进行阶段(中期)评估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阶段(中期)评估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阶段(中期)报告;

  (三)科创专项资金及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台账;

  (四)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要求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在“龙华区科技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通过“龙华区科技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伤病、死亡或者其他重大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执行进度被迫延迟的,可申请延期,延期时长一般不超过12个月,项目执行期原则上只允许延长一次;

  (三)因技术发展、需求变化等合理因素,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指标调整的;

  (四)超过设备费预算30%的设备费调整或设备采购品目调整的;

  (五)其他需要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才可发生变更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开展实际需求自行调整,并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前通过“龙华区科技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变更备案:

  (一)项目主要成员发生变更;

  (二)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且不超过特定预算科目控制限额的前提下,除设备费外的其他预算科目调整;

  (三)不超过设备费预算30%且不改变设备品目的设备费调整。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如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书(任务书)要求执行。合同书(任务书)在执行期内发生的变更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专项审计报告或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第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认为确有需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验收之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项目,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撤销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三)撤销事由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撤销申请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退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息。项目撤销后,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不再执行。

  第二十条 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项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经阶段(中期)评估论证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且无替代方案,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第三方公开,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异常等导致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已不具备履行项目能力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五)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的;

  (六)不遵守合同书(任务书)规定,未履行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义务的;

  (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研发成果剽窃等方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失信联合惩戒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

  (九)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被终止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停止后续拨款,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技术专家予以协助,确定应退资金(含结余资金、使用不合规资金)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及时退回应退资金及孳息。

  项目承担单位未在指定期限内配合审计或无法取得联系导致不能开展审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退回已拨付的科创专项资金及孳息。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合同书(任务书)中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合规性和过程规范性等事项。如合同书(任务书)内容有变更,以有效变更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已签订合同书(任务书)的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经履行年度报告等过程管理要求,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龙华区科技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经批准延期的,项目实施期以批准文件为准。已撤销或者终止的项目无需验收。

  (三)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以通过“龙华区科技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提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四)采用事前方式资助的上级科技计划配套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上级项目出具验收结论(配套项目实施期限届满日晚于上级项目验收结论下达日的,以前者时间为准)6个月内,通过“龙华区科技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科创专项资金资助额度3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供);

  (四)科创专项资金及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台账;

  (五)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完成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于提交验收申请时科创专项资金结余10%以上或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具体要求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在“龙华区科技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补充材料,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补充材料的最后期限为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6个月。

  第二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采取材料审查、集中答辩、现场核查方式进行验收。

  (一)资助金额小于30万元的项目一般采用材料审查验收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中答辩验收或现场核查验收方式;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采用集中答辩、现场核查验收方式。

  (二)验收专家组应当由五名以上专家组成,分为专业技术类和财务管理类专家。专家人数应当为单数,设组长一名,组长由技术类专家担任。

  验收专家应当依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和项目验收相关规定,科学、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验收专家的选取和管理适用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的有关管理规定。

  (三)第三方专业机构综合专家验收评价意见,形成项目验收初步结论,并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作出项目验收结论。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专家组在验收过程中认为项目需要补充材料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通知要求在1个月内补充材料,并且轮候下一批次验收,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材料补充机会。

  每个项目有一次补充材料机会。

  第二十八条 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

  (一)项目管理和科创专项资金使用,经专家综合评价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通过”:

  1.项目达到研究目的,按期按质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研究内容和指标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重大突破或者重大代表性成果的。

  (二)项目管理和科创专项资金使用,经专家综合评价合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结题”:

  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无法完成,但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履行勤勉义务的;

  2.验收专家组认为虽未完成合同书(任务书)约定指标,但在资助项目相关领域有较大突破或者较大代表性成果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验收“不通过”:

  1.合同书(任务书)规定的学术、技术及经济等指标未完成,且未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未履行勤勉义务的;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抄袭、弄虚作假、违反科研伦理要求等科研诚信问题的;

  3.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导致验收不通过的情形。

  采用事前方式资助的上级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的验收结论,在科创专项资金使用合规的前提下,参照上级项目验收结论下达。

  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具有涉密性、敏感性的项目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二)异议申请内容或者举证材料不全的;

  (三)无充足证据,对验收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

  区科技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异议的,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在3个月内形成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异议内容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的,评估论证期限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

  第三十条 结余资金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及孳息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项目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除涉密项目外,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情况信息在项目承担单位范围内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并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

  (二)验收结论为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在退款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退回结余资金及孳息。

  (三)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审计,确定应退资金(含结余资金、使用不合规资金)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及时退回应退资金及孳息。

  项目承担单位未在指定期限内配合审计或无法取得联系导致不能开展审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退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及孳息。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对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将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的考虑因素。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过程管理和验收过程中收到有关项目的举报、信访,符合条件的,区科技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更改验收结论、追回相关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的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过程管理和验收存在问题的,区科技主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更改相关结论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总结报告等材料。区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形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评估。

  第三十六条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扶持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后续支持、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退回科创专项资金及孳息的,区科技主管部门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科创专项资金及孳息。在退回科创专项资金及孳息之前,区科技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和立项该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参与的科创专项资金项目,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不提名上级科技奖励。

  第三十八条在过程管理和验收中,专家组成员出现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创专项资金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视情况撤销专家组已作出的相关结论,重新组织相关评审工作。同时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方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偏袒特定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违规干扰过程管理和验收结果、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过程管理和验收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过程管理和验收相关人员对所获取的项目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擅自拍照、录像、复制、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项目成果的,终止或者取消其参与科创专项资金各项任务和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涉及需退回的孳息,其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参考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计息周期自应退科创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之日起,至项目承担单位实际退款之日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提及的“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办法(修订)》(深龙华科创规〔2022〕1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执行期已结束的项目、已通过“龙华区科技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参照原办法执行;执行期未结束且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合同书(任务书)关于首次验收结论为不合格有约定相关条款的,按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内容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yuangang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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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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