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金〔2024〕60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牧)农村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市(州)监管分局,相关银行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安排部署,切实推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24〕37号,以下简称《两新若干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聚焦激发有效需求,充分发挥财政、金融、产业政策协同作用,现就有关财政金融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设备更新融资支持
(一)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自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2年。
(二)贷款经办银行范围。
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设备更新贷款经办银行为21家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三)贴息流程。
1.预拨贴息资金。
贷款贴息资金实行按季预拨、按季结算方式。财政厅按季度向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支出及资金审核情况据实结算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在收息时予以扣除。
2.贴息资金申请。
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按季度汇总已发放贷款,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申请(贴息资金预拨申请表详见附件1,省级银行盖章)。财政厅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下一季度贴息资金需求的80%预拨至相关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3.贴息资金审核。
经办银行市(州)分支机构按季度汇总已发放贷款实际利息,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市(州)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季度贴息资金申请(贴息资金结算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附贷款合同、采购发票、账户流水、经营主体相关证明材料。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市(州)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其中,市(州)发展改革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和其他审核要件;人民银行市(州)分行负责提供获得再贷款支持的贷款清单;市(州)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于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财政厅(附件2盖章版和其他资料)。
4.贴息资金结算。
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于2024年10月20日前和2025年1月20日前,分别将截至2024年3季度和4季度的备选项目清单和获得再贷款支持的贷款清单反馈至财政厅。财政厅负责汇总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贴息贷款情况,在收到市(州)财政部门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四川监管局报送贴息资金审核申请。对于复审通过的贴息贷款,财政厅在1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拨付相关季度剩余20%贴息资金。对于复审不通过的贴息贷款,财政厅在下季度预拨贴息资金时对应追减部分予以抵扣。经办银行应及时向经营主体反馈贴息资金审核情况。
5.政策到期清算。
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最后一个贴息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财政厅原则上于1个月内汇总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审核后向财政部提交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待财政部向财政厅清算贴息资金后,财政厅于1个月内与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清算贴息资金。
(四)抓好政策衔接。
对于符合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加快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22〕99号)和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部分领域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和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23〕11号)规定、仍在贴息期限内的贷款,按照原政策内容继续执行,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在进行贴息资金申请时,应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与本次贴息分表报送,注意做好政策区别。
做好本政策与“技改贷”、“设备更新贷”政策的衔接。鼓励符合本政策规定的设备更新贷款优先申请本政策贴息资金,对未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且符合经济和信息化厅等4部门《关于优化“技改贷”、设立“设备更新贷”的通知》(川经信技改〔2024〕132号)规定的贷款,按其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贴息政策支持。
二、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
(一)政策内容。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2号)及《两新若干政策措施》,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银行机构向省内居民发放1年期及以上,且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线下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1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省范围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
(二)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对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消费贷款,按照《财政厅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落实持续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24〕28号)及《四川省消费贷款贴息项目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消费贷款,财政贴息申报条件和程序继续按照《操作指引》规定执行。贷款对应的消费发生时间应不早于2024年10月1日,不晚于2025年1月10日;借款主体自主申报期限截至2025年1月10日;经办银行机构于2025年1月25日前向银行机构所在市(州)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待财政部门核算确认后,再报送人民银行市(州)分行审核。2025年2月10日前,各市(州)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消费贷款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经办银行机构于2026年3月底前(即消费贷款贴息期结束后3个月内)统一完成本次消费信贷贴息项目资金清算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
各地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贯彻落实《两新若干政策措施》中有关财政金融政策作为当前重大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政策宣传,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做好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财政资金尽快拨付到位、发挥实效。
(二)强化主体责任。
作为申报主体的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对其报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银行机构应严格落实设备更新项目审贷责任,从严审批,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从快发放贷款,强化贷后管理,同时应对消费贷款贴息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贷款消费用途符合政策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设备更新贴息项目清单审核工作;人民银行要加强再贷款管理,及时将政策支持的项目清单推送相关银行,做好政策跟踪问效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相关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强化贴息管理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审核责任,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要加强动态监测、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贷款资金不按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要及时追回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严禁贴息资金未用到市场主体、多头申报骗取资金等情况发生。相关市场主体、银行要自觉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将及时追回资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财政厅金融与资本管理处 王欣雨 028-86667023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与信用建设处 杨铸旭 028-86705793
经济和信息化厅技术改造处 余彦波 028-86265712
交通运输厅规划处 雷飞迪 028-85527976
农业农村厅计划投资财务处 刘丽 028-85505539
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货币信贷处 唐秦飞 028-85261399
四川金融监管局统监处 熊雨婕 028-61886529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
2024年9月2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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