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小微初创文化企业成长,推动首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京文领办发〔2021〕4号)、《北京市文化产业“房租通”政策实施细则》(京文资发〔2021〕184号)等政策规定及有关工作安排,现启动2024年北京市文化企业“房租通”政策支持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期间
对本市符合条件的小微或初创型文化企业实际支付的2023年1月1日(含)至2023年12月31日(含)期间的办公房租进行补贴。
二、补贴标准
对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内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办公房租补贴,对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外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的办公房租补贴。单家文化企业当期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两年。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登记且纳税地点在北京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至补贴起始日,持续经营满1年(含)以上,即2022年1月1日(含)前注册。
(二)申报企业为小微或初创型企业。小微企业是指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企业;初创企业是指至补贴起始日,注册1年(含)以上、3年(含)以内的企业,即2020年1月1日(含)至2022年1月1日(含)期间注册的企业。
(三)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且符合《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关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领域。对文化内容创作生产类企业、文化科技融合新业态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四)坚持“双效统一”要求,以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五)市级文化产业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条件。
四、不予支持情况
(一)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中禁止和限制类范围的企业。
(二)未坚持正确导向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
(三)获得过两次“房租通”补贴(2020年疫情期间即2到4月份除外)的企业。
(四)同年获得其他市级同类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
(五)上市企业。
(六)租用个人住宅进行办公的企业。
(七)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高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八)补贴期内,企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
(九)企业被纳入北京市相关部门黑名单管理的。
(十)申报材料不齐全、票据不清晰、信息不真实的。
(十一)经审议不予支持的。
五、提交材料
(一)申报企业于2024年10月18日至10月31日期间,采用“北京市法人一证通”平台数字证书,登录首都文明网北京市支持文化金融融合发展资金管理系统(https://tdj.bjwmb.gov.cn),填报有关信息(操作指南见附件11)。
(二)申报企业按照材料组成清单(见附件8)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并将申报材料的电子扫描件(PDF格式)通过申报系统提交。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除原件外,应加盖单位公章。请于截止日期前提交,逾期将无法受理。
(三)受申报系统总带宽限制,每份电子资料大小应不超过50M,建议申报企业尽早上传资料并提交,避免因网络拥堵问题影响申报。
六、申报咨询
(一)政策咨询电话:
55568926/55568929/86391456
(申报期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二)政策咨询邮箱:
fangzutongshenbao@126.com
(如遇电话繁忙,请详细描述咨询事项发送邮件至该邮箱,并留下公司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
85202067/85202757,13466382804/13717777534
(申报期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七、纪律要求
对于伪造合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文化企业及相关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记入不诚信档案,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禁止申请资金支持。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为上述行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文化产业园区,一经发现,一律按规定处理,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八、其他事项
(一)本次“房租通”支持资金采取市区两级审核机制,各区委宣传部(文化产业促进机构)负责对本区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根据初审情况,市级层面组织第三方审核机构及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审核,并履行有关审议、公示、资金拨付等程序。
(二)我部未与任何“代办”机构合作,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申报企业进行“房租通”资金申报。请各申报企业通过公告内的正规途径自行申报。
(三)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内办公的文化企业申报,需提供园区证明函(模板见附件9)。
(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0)需法人代表签字且加盖公司公章。
(五)多家企业申请且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只对符合审核标准的其中一家企业予以支持。
(六)在2023年度接受过央企、国企减免房租的企业,只申报其实际支付部分的房租。
(七)申报企业提供材料中须对办公用途面积予以明确,无法对实际办公面积予以认定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八)租赁合同以租赁工位数量为合同要素的,单个工位的面积按照5平方米计算。
(九)混合办公类企业申报,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分租协议,无法提供真实有效分租协议确认实际办公面积的,在确定企业租赁合同、发票及银行回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采取“企业社保实缴人数×5平方米×审定每平米净房租×实际租赁天数”的方式认定计算。
(十)对于企业存在转租行为的必须进行说明,如申报时未说明,后经检查发现的,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2024年10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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