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市场主体:
现将《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级夜间消费聚集区评价指标(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 务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 育 局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促进消费、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夜间经济提质升级,加快打造一批集聚效应高、夜间消费规模大、业态产品丰富多样、管理服务到位、满足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夜间消费集聚区,切实引领消费方向,激发消费潜力,释放市场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间消费集聚区,是指四至范围明确,夜间消费人气聚集、消费业态多元、消费项目集中、消费品牌汇聚,有满足购物餐饮、休闲娱乐、文化体验等夜间消费需求的特定消费区域(含特色商业街区、综合体、艺术街区,剧场、博物馆、美术馆、文化娱乐场所集聚区等)。
第三条 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认定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体育局)组织实施。原则上按照“自愿申报、地方培育、评估验收、社会公示、认定确认”工作流程开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制定《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修订,指导各设区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夜间消费集聚区开展试点培育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应符合《评价指标》要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集聚区成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
(三)申报单位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集聚区内举办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宣传言论等方面未出现严重政治导向、价值取向和舆论方向错误,近3年(营业不足3年的自营业之日起)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侵犯知识产权、重大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规划科学、空间开阔、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智慧、特色鲜明、活动丰富、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商业繁荣、效益显著,具备科学的集聚区客流量和营业额统计监测条件和功能。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各设区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对照《评价指标》,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区域内重点夜间消费集聚区跟踪培育,指导其编制试点培育工作方案,推动设施改造和业态升级。
第七条 工作原则。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试点培育和验收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按照“第一年试点培育,第二年验收认定”的步骤开展,验收认定对象原则上为上年度确定的试点培育对象。已列入试点培育对象,但在第一个周期内未获评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的,将直接作为下一周期试点培育对象,若连续两个周期仍未获评的,须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开展新一周期的试点培育申报工作。
第八条 试点培育。
(一)申请试点。夜间消费集聚区管理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点培育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夜间消费集聚区试点培育申报推荐表、试点培育方案,主要包含现有基础、提升计划、提升目标等内容。
2.《评价指标》自评分数、自评报告及对应的佐证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市级初审推荐。设区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夜间消费集聚区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择优向自治区商务厅推荐报送。
(三)评审确定试点培育对象。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评审专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试点培育对象建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试点培育对象”。
(四)开展试点培育。设区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试点培育对象”进行培育和指导,监测集聚区重点节假日、月度、季度、年度经营情况并及时报送至自治区商务厅。试点培育对象需每个季度按时报送试点提升进展情况至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商务厅。
第九条 验收认定。
(一)试点验收。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对上年度入选的试点培育对象开展验收认定工作,试点培育对象需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评价指标》自评分数、自评报告及对应的佐证材料;
2.试点培育成果报告,主要包括原有基础、对照试点培育方案突出所做工作与原有基础的变化、已有经验、突出成效以及发挥的引领带动作用等;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评审认定。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评审专家开展评审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
第四章 支持内容
第十条 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为获评“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的对象颁发牌匾并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主要支持内容如下:
(一)开展促消费主题活动。积极参与、配合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促消费主题活动等;
(二)活跃集聚区夜间消费氛围。支持集聚区开展夜购、夜食、夜游、夜健、夜演、夜读、夜展、夜宿等主题活动;
(三)加强主体培育。培育壮大集聚区主体及集聚区内零售、餐饮、住宿市场主体,引进消费新业态新模式、首店品牌、国内外连锁品牌等,提升消费品牌竞争力;
(四)商贸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主要包括集聚区内部环境设施、无障碍设施、标识导示设施、应急避难设施改造提升等;
(五)智慧化、数字化提升。主要加强集聚区客流、销售监测和分析,包括智能安全监控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大数据管理平台等提升;加强信息服务平台运作能力(包括APP、公众号、小程序等移动应用),为商户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的多样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精准导购、积分促销、移动支付、智能停车等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探索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着力持续扩大消费,发挥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 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各级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及试点培育对象开展促消费活动,宣传推广集聚区典型经验做法。
第十四条 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及试点培育对象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自治区商务厅和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集聚区年度经营情况(含业态、销售、客流、商铺空置率等)、促消费活动开展情况及成效、支持措施落实情况、基础设施改造提升情况等。每季度及重点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报送促消费活动计划、客流量、营业额等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每年更新集聚区业态、设施等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自治区商务厅和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对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实施“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可以撤销其称号,收回牌匾: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存在意识形态风险,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集聚区内经营主体出现重大违反诚信经营事件、侵犯知识产权事件、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或督促整改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集聚区经营不善,发展情况不理想,按要求整改后仍难以恢复良好经营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工作,重点节假日、月度、季度、年度报送相关监测数据和经营情况不及时、弄虚作假,组织和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促消费活动不力等,经督促整改后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夜间消费集聚区所在地设区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本办法常态化自查,建立预警提醒和约谈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持续提升,切实发挥引领作用,重大事项和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对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复核评估,经复核评估后,夜间消费集聚区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可以撤销其称号,收回牌匾。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遵循发展规律、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市场导向,稳妥有序推动夜间消费集聚区高质量发展,为夜间消费集聚区设施改造和业态升级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宣传推广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认定的自治区级夜间消费集聚区,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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