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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对下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6日 13:11:06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收藏

  川财综〔2024〕23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民政局、体育行政部门: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体育局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川财综〔2023〕31号),省级分享的彩票公益金按一定比例分配市县使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体现彩票公益属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对下分配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体育局

  2024年9月30日

  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对下分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对下分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彩票公益金对下分配资金(以下简称“对下分配资金”)是指在四川省范围内通过销售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筹集的彩票公益金扣除上缴中央部分后,按35%的比例分配市县使用,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对下分配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体彩公益金”)两部分。

  第四条  各级财政、民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的要求分工做好对下分配资金管理。

  财政厅负责对下分配资金管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预算,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民政厅、省体育局负责指导市县项目库建设,提供资金测算分配基础数据,督促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和资金拨付,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

  市县民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监管,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条  对下分配资金遵循“省级引导、市县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彩票公益金的统筹衔接。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使用对下分配资金应坚持国家彩票公益属性,着力解决社会公益领域突出问题。

  福彩公益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其中用于老年人福利项目的资金不得低于55%。

  体彩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体育强省建设要求,支持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群众体育组织和队伍建设、体育赛事活动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其中用于体育场地设施补短板等全民健身方面的资金不得低于50%。

  第七条  对下分配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八条  对下分配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测算分配,福彩公益金和体彩公益金分别进行测算。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按照市县上一年度福利彩票销量、民政行业综合考评结果、绩效综合考评结果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70%、20%、10%。

  第十条  体彩公益金,按照市县上一年度体育彩票销量、体育行业综合考评结果、绩效综合考评结果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70%、20%、10%。

  第十一条  民政行业综合考评结果根据市县老年人口,困难老年人数量,孤儿数量,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数量,社会服务机构床位数量,养老服务设施数量,慈善组织数量,火化数量等数据测算确定。

  第十二条  体育行业综合考评结果根据市县公共体育场地建设面积,体育赛事举办规模,竞技体育参赛成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数量,体育协会和企业数量,常住人口数量等数据测算确定。

  第十三条  绩效综合考评结果根据资金绩效评价、财会监督检查以及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市县综合绩效结果等情况综合考评确定。

  第十四条  对下分配资金支持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县民政、体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年度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对次年项目库的更新调整,按照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程度进行排序,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财政厅根据因素测算结果,研究提出次年对下分配资金下达额度方案,于每年10月底前通知市县。

  第十六条  市县在收到下达额度通知15个工作日内,由民政、体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厅报送次年拟支持项目名单,同步报送绩效目标。拟支持项目应从项目库中按照排序筛选确定。

  第十七条  民政厅、省体育局分别会同财政厅负责对市县拟支持项目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市县调整完善,确定次年支持项目名单。

  第十八条  财政厅根据支持项目名单,按照不低于本年度对下分配资金预计执行数的70%,研究提出对下分配资金提前下达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于每年11月底前印发提前下达项目资金文件。

  第十九条  财政厅统筹考虑当年彩票公益金筹集、对下分配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及资金执行情况,研究提出对下分配资金正式下达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印发正式下达项目资金文件。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应严格按照支持项目名单,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须报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分配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统一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对下分配资金。对结余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分配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分配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核算,并加强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分配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政厅牵头加强绩效目标管理,落实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上会、同步公开要求,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市县财政和主管部门负责科学设定具体绩效目标,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及时纠偏纠错问题,认真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分配资金的监督管理,围绕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等环节开展重点专项检查,及时反映财会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市县财政和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上报财政厅及省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财政厅会同省级主管部门适时对市县对下分配资金绩效评价、财会监督检查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分配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下分配资金管理使用依法接受纪检监察监督、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等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对下分配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公示公开。各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公开对下分配资金使用规模、支持项目、执行情况、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下分配资金使用和支持项目宣传,积极传播彩票公益属性,更好展现彩票公益金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扩大彩票公信力和影响力。

  对下分配资金支持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民政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责任编辑:yuangang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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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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